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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中国银行业实施新资本协议指导意见》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02:27:33  浏览:816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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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中国银行业实施新资本协议指导意见》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中国银行业实施新资本协议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

为稳步推进新资本协议在我国的实施,推动商业银行增强风险管理能力,提升资本监管有效性,银监会制定了《中国银行业实施新资本协议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在各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资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和外国银行分行主报告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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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七年二月二十八日





中国银行业实施新资本协议指导意见



2004年6月,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发布了《统一资本计量和资本标准的国际协议:修订框架》(以下简称新资本协议)。新资本协议建立了有效资本监管的三大支柱,即“最低资本要求、监管当局的监督检查、信息披露”。新资本协议代表了风险管理的发展方向,提高了资本监管的风险敏感度和灵活性,有助于商业银行改进风险管理和推动业务创新。新资本协议的实施将推动银行监管技术进步,强化市场约束的有效性,增强国际银行体系的安全性。鉴于此,巴塞尔委员会积极推动新资本协议在全球范围内的实施,近百个国家/地区明确表示将实施新资本协议。为稳步推动中国银行业实施新资本协议,提升资本监管的有效性,增强银行体系的稳定性,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实施新资本协议的重大战略意义

(一)实施新资本协议为商业银行改进风险管理提供了动力和工具。新资本协议允许采用的高级资本计量方法是建立在风险管理理论和实践发展的基础之上,是对传统风险管理模式的革命性变革,代表了国际化大银行先进的风险管理理念和技术,为商业银行改进风险计量技术、健全风险管理组织框架、重组风险管理流程提供了直接借鉴,有助于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科学化和精细化,及时揭示、动态监测信贷风险,约束商业银行信贷行为,促进银行盈利模式转变和经营行为理性化,推动银行业可持续和科学发展。

(二)实施新资本协议是提升我国商业银行国际竞争力的必然选择。我国加入WTO过渡期已经结束,外资银行将全面参与国内竞争;在中长期内,我国大型商业银行也将走出国门谋求国际化发展,在更大范围内、更深层次上参与国际竞争。推动国内大型商业银行实施新资本协议,将有助于引导这些银行提升风险管理能力,建立与此相关的产品定价机制、资本配置机制及绩效考核机制,尽快缩小与国际先进银行的差距,通过机制建设巩固并发展来之不易的改革成果,争取在未来的银行国际竞争中赢得优势,真正实现将大型商业银行办成抵御风险能力强、具备国际竞争力的现代商业银行的改革目标。

(三)实施新资本协议是增强银行监管有效性的必然要求。随着商业银行业务日趋复杂,传统的以外部约束为主导的银行监管手段有效性日趋下降,监管当局不应再满足于事后查找问题的根源,应致力于事前发现商业银行管理方面的漏洞,并顺应市场发展,进一步鼓励市场创新。新资本协议重视对银行识别、监测和管理风险能力的综合评估,使得监管资本约束与商业银行风险管理能力的关系更加紧密,体现了灵活的监管思想,将促使商业银行和监管当局加强交流与互动,这与银监会“原则导向”的监管思路是一致的,对于改进银行监管具有重要意义。

二、实施新资本协议的目标和原则

(一)实施新资本协议的目标。通过实施新资本协议,借鉴先进风险管理理念和方法,促使商业银行改进风险计量手段,健全风险管理组织体系,全面提升风险管理能力,尽快缩小与国际先进银行的差距,增强我国商业银行的国际竞争力;同时完善商业银行资本监管制度,提高银行监管有效性,促进银行体系稳健运行和可持续发展。

(二)实施新资本协议的原则。按照目前发展水平和外部环境,短期内中国银行业尚不具备全面实施新资本协议的条件,中国银行业实施新资本协议应坚持以下原则:

1.分类实施的原则。国内商业银行在资产规模、业务复杂性、风险管理水平、国际化程度等方面差异很大。因此对不同银行应区别对待,不要求所有银行都实施新资本协议。对于为数众多的中小银行来说,宜采取与其业务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资本监管制度,降低资本监管的合规成本;而对于大型商业银行来说,实施新资本协议不仅有助于提高国际竞争力,符合长远发展目标,而且在技术上具备现实可行性,在经济上也符合成本效益的原则。

2.分层推进的原则。国内大型商业银行在内部评级体系、风险量化模型、风险管理的组织框架流程开发建设等方面进展不一,达到实施新资本协议要求的时限也各不相同。银监会鼓励商业银行积极改进风险管理,采取风险敏感性高的资本计量方法,但考虑到各家银行准备工作的差异性,允许各家商业银行实施新资本协议时间先后有别,以便商业银行满足各项要求后,实施新资本协议,以保证实施新资本协议取得实效。

3.分步达标的原则。新资本协议对商业银行使用敏感性高的资本计量方法规定了许多条件,涉及资产分类、风险量化、风险管理组织框架和政策流程等许多方面,全面达标是一个渐进和长期的过程。商业银行必须结合本行实际,全面规划,分阶段、有重点、有序推进、逐步达标。在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三类风险中,国内大型银行应先开发信用风险、市场风险的计量模型;就信用风险而言,现阶段应以信贷业务(包括公司风险暴露、零售风险暴露)为重点推进内部评级体系建设。

三、实施新资本协议的范围

按照分类指导的原则,银监会将商业银行分为两大类,实施不同的资本监管制度。

(一)新资本协议银行。在其他国家或地区(含香港、澳门等)设有业务活跃的经营性机构、国际业务占相当比重的大型商业银行应实施新资本协议。

(二)其他商业银行。这类商业银行(含外国银行子行)可以自愿申请实施新资本协议;若不选择实施新资本协议,将继续执行现行资本监管规定。银监会将借鉴新资本协议的有关规定,对现行资本监管规定进行修订完善(以下简称修订后的资本监管规定),供其他商业银行实施。

四、实施新资本协议的方法

(一)信用风险资本计量方法。

1.商业银行应采取内部评级法计算信用风险资本要求。银监会鼓励商业银行实施高级内部评级法。

2.商业银行采用内部评级法应达到监管要求,并经银监会批准后实施。

3.银监会允许商业银行分阶段实施内部评级法,但在获得许可使用内部评级法时,采用内部评级法的资产覆盖率(按内部评级法计算的风险加权资产/[按内部评级法计算的风险加权资产+按修订后资本监管规定计算的其他信用风险暴露的风险加权资产])应不低于50%,并制定分阶段实施内部评级法规划,以保证3年内资产覆盖率达到80%。

4.内部评级法未覆盖的信用风险暴露按修订后的资本监管规定计算风险加权资产。

(二)市场风险资本计量方法。

1.商业银行应采取内部模型法计算市场风险的资本要求。如果届时商业银行未达到采取内部模型法的要求,可以采取标准法,但应制定向内部模型法的过渡方案,以便在实施新资本协议3年内达到实施内部模型法的要求。

2.过渡期内,商业银行可以组合使用标准法和内部模型法计提市场风险资本要求,但对某一类风险只能采用一种方法。

3.商业银行采用内部模型法应达到监管要求,并经银监会批准后实施。

(三)操作风险资本计量方法。商业银行应对操作风险计提资本。银监会将加快操作风险资本监管的研究和规制的进程,2007年底前公布符合我国商业银行实际的操作风险资本计算方法。商业银行应加强操作风险管理并积累相应的数据,为计提操作风险资本奠定基础。

(四)资本充足率监督检查。

1.商业银行应建立稳健的内部资本评估程序,设立内部资本目标,并制定保持资本水平的战略。内部资本评估程序应包括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的监督、健全的资本评估、全面的风险评估、监测报告体系、内部控制检查五个方面。

2.商业银行资本应覆盖所面临的全部实质性风险。除第一支柱包括的风险以外,商业银行还应该至少审慎评估以下三类风险:一是第一支柱涉及但没有完全覆盖的风险,如贷款集中度风险;二是第一支柱中未考虑的因素,如银行账户的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三是银行的外部环境因素导致的风险等。

3.银监会将建立资本充足率监督检查程序,验证商业银行内部风险和资本评估程序的稳健性,评价商业银行整体风险管理能力以及资本充足水平。在此基础上,银监会将采取适当的监管措施,促进商业银行改进风险管理,增强商业银行抵御风险的能力。

(五)市场约束。

1.商业银行应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政策,包括决定信息披露内容的方法和信息披露的内部控制,保证信息披露的适当性。

2.商业银行应披露与资本充足率计算相关的所有重要信息,方便市场参与者对资本计量审慎性进行评估,增强市场约束的有效性。

五、实施新资本协议的时间表

(一)银监会将于2008年底前,陆续发布有关新资本协议实施的监管法规,修订现行资本监管规定,在业内征求意见。

(二)银监会将于2009年进行定量影响测算,评估新资本协议实施对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影响。

(三)新资本协议银行从2010年底起开始实施新资本协议。如果届时不能达到银监会规定的最低要求,经批准可暂缓实施新资本协议,但不得迟于2013年底。

(四)商业银行至少提前半年向银监会提出实施新资本协议的正式申请,经银监会批准后方可实施新资本协议。银监会自2010年初开始接受新资本协议银行的申请。

(五)其他商业银行可以从2011年后提出实施新资本协议的申请,申请和批准程序与新资本协议银行相同。

(六)其他商业银行自2010年底开始实施经修订后的资本监管规定。届时,若新资本协议银行尚未实施新资本协议,也将执行该资本监管规定。

六、推进新资本协议实施的主要措施

实施新资本协议是技术复杂、政策性强、事关全局的系统工程,监管当局和商业银行,特别是高级管理层人员应进一步提高对实施新资本协议及其影响的认识,增强紧迫意识,加强合作,扎实做好实施新资本协议的各项准备工作。

(一)加强对实施新资本协议工作的组织领导。新资本协议实施准备工作专业性强、涉及面广,须投入大量的资源。新资本协议银行的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应高度重视新资本协议实施工作,尽快成立以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的新资本协议实施项目领导小组及相应的工作机构(或指定专门部门负责),统筹规划协调本行新资本协议实施工作,配备必要的资源,确保各项准备工作有序稳步推进。商业银行董事会负责新资本协议实施规划及有关重大政策的审批,定期听取高级管理层的汇报,对实施准备情况进行监督;高级管理层负责有关新资本协议准备工作方案的设计及组织实施,深入了解内部评级体系、风险计量模型的实际运作,维护风险管理体系正常运转。

(二)制定切实可行的新资本协议实施规划。实施信用风险内部评级法、市场风险内部模型法,涉及到商业银行风险计量技术的改进、业务流程的重组和风险文化的再造等许多方面,不可能一蹴而就,必须分阶段、有重点地有序推进。新资本协议银行应根据本指导意见,按照新资本协议的有关规定,进行差距分析,在此基础上制定本行实施新资本协议规划。实施规划至少应包括: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资本计算方法及实施时间表(含过渡方案);计划开展的各子项目的内容、目标、时间要求及阶段性重点;相应的资源保证和组织领导等。新资本协议银行应在2007年10月底前完成规划制定工作,并报银监会备案。

(三)加强对商业银行实施新资本协议准备情况的监督检查。银监会将以实施新资本协议研究和规划小组为基础,完善工作机制,加强对商业银行新资本协议实施准备工作的指导。监管部门要将商业银行新资本协议实施准备情况纳入日常监管工作,对各行新资本协议实施规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银监会对商业银行进行监管评级时将考虑实施新资本协议对公司治理、风险管理的积极影响,积极探索监管激励措施,为商业银行实施新资本协议提供动力。

(四)加强沟通合作,降低新资本协议实施成本。实施新资本协议是复杂的系统工程,银监会将重视加强与商业银行的信息交流,并鼓励商业银行之间加强合作,发挥合力。一是银监会将牵头组织与国外先进银行以及监管当局之间的交流,借鉴其他国家实施新资本协议的成功经验;组织开展新资本协议培训和专题研讨,增强培训的层次性和针对性。二是充分发挥新资本协议研究和规划小组的作用,组织业界专家对一些带有共性的技术问题集中攻关;商业银行之间应在数据共享、模型开发、技术转移等方面探索有效的合作方式,共同克服实施过程中的困难。三是提高实施新资本协议监管规章制定过程的透明度,增强业界的参与度,加快规制进程,为商业银行改进内部风险管理体系提供明确的指导,少走弯路,节约成本。

(五)强化新资本协议实施的基础工作。2007年、2008年是新资本协议实施准备工作的起步阶段,关键是做好各项基础工作。

1.强化数据基础。内部评级法对数据质量、完整性和历史观察期有明确要求。为保证新资本协议的如期实施,商业银行要加快数据清洗和补录工作,建立符合新资本协议要求的完整、严格、一致的数据标准和相应的数据处理平台,制定数据质量管理规章,确保数据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全面性。

2.加快内部评级体系和风险计量模型的开发。商业银行应根据新资本协议规定的内部评级体系的维度、结构、标准和方法,推进内部评级体系的开发工作;应针对本行资产组合开发信用风险、市场风险计量模型,对已开发的风险计量模型应进行返回检验,提高模型预测能力和稳健性。商业银行应积极推广风险量化结果在制定战略与规划、风险暴露的计量与管理以及健全报告体系等方面的运用。

3.推进风险管理组织体系和流程整合。为实施内部评级法,商业银行必须建立完善的操作流程和组织体系,保证内部评级结果的独立性、公正性和一致性。商业银行应结合内部机构重组,建立符合新资本协议要求的业务流程和组织体系。

4.加强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管理信息系统是实施新资本协议最重要的基础设施,内部评级体系及风险计量模型的效力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信息系统运行的稳定性和效率。国际经验表明,信息技术支出是实施新资本协议主要的成本。各行应将实施新资本协议相关的数据仓库和信息系统开发纳入整体IT建设规划,节约实施成本。

5.提高文档化水平。新资本协议对内部风险管理体系文档化提出了很高要求,商业银行必须建立相应的文档,记录内部评级体系、风险计量模型的设计、操作细节以及遵守最低标准的情况。书面文件既是商业银行改进内部风险管理的基础,也是监管当局检查商业银行满足最低要求情况的依据。各行要按照新资本协议的有关规定,对内部风险管理体系开发建设中形成的文档进行严格管理。

6.注重人才储备和培养。实施新资本协议技术难度高,建立高素质的人才队伍,对于保证内部风险管理体系的开发建设、使用维护具有重要意义。商业银行一方面要多渠道招募专业人员,优化人才结构,建立专业风险分析队伍;另一方面要加大培训力度,制定各层次业务人员培训计划并付诸实施,增强业务人员对新资本协议的理解,提高内部风险管理体系的适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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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安徽省民办幼儿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安徽省教育厅 安徽省公安厅 安徽省民政厅等


关于印发《安徽省民办幼儿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教基〔2006〕3号


(区)教育局、公安局、民政局、劳动保障局、卫生局、地税局、物价局:
为加强民办幼儿园的管理,促进我省民办幼儿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维护民办幼儿园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以及国家其他有关的法律、规章,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安徽省民办幼儿园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教育厅 安徽省公安厅 安徽省民政厅

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卫生厅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安徽省物价局
二○○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安徽省民办幼儿园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民办幼儿园的管理,促进我省民办幼儿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维护民办幼儿园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以及国家其他有关的法律、规章,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民办幼儿园,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单独或联合举办,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依法设立的,面向社会招收学龄前儿童,对其进行保育和教育的学前教育机构。凡在本省行政辖区内举办的民办幼儿园,均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民办幼儿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我省对民办幼儿教育实行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四条 民办幼儿园的管理实行地方负责、分级管理和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 安徽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省民办幼儿教育工作的统筹协调和宏观管理。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辖区内民办幼儿教育工作的管理、指导和督察。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辖区内民办幼儿园的管理和业务指导,其主要职责是:贯彻实施国家相关的政策和规定,负责制定和组织实施本行政辖区内民办幼儿园的发展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地方性管理规章,对民办幼儿园实施日常管理、业务指导和工作考核。各级人民政府其它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同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对民办幼儿园进行管理。
第六条 民办幼儿园的日常管理,城市市区由幼儿园所在地的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县城及以下地区由县教育行政部门指定辖区内乡镇中心校(园)负责。乡镇中心校(园)应当在县教育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本乡镇民办幼儿园日常的管理、业务指导、检查、考核、师资培训工作。
第七条 民办幼儿园的管理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民办教育管理办公室、基教、人事、计划、财务、教研等有关部门共同组织实施。其中,民办教育管理办公室负责核发民办幼儿园办学许可证,配合基教部门对民办幼儿园实施管理;基教部门负责民办幼儿园的管理和业务指导;人事部门负责民办幼儿园师资队伍的管理、培训、考核和资格认定;计划、财务部门负责民办幼儿园的发展规划、布局制定、财务监督及有关数据的统计工作;教研部门负责民办幼儿园的业务指导和教育教学研究工作。
第八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和指导民办园的卫生保健工作,负责对民办园卫生保健工作人员进行上岗前卫生保健知识的培训和考核,对儿童家长进行儿童卫生保健、营养、生长发育及常见病防治知识等方面的宣传、指导和咨询。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协助卫生行政部门检查、指导民办园的卫生保健工作。
第九条 根据政策规定,民办幼儿园及其职工应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参加所在地的社会保险,按照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依法维护教师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举办条件和审批程序
第十条 民办幼儿园的审批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
第十一条 举办民办幼儿园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幼儿园的设置符合本省和所在市、县(市、区)教育发展规划。
(二)幼儿园设置在安全的区域内,周围无污染源,无危险和安全隐患。
(三)有符合国家教育方针的办学宗旨;有符合规范的园名;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四)有必备的办学资金、稳定的经费来源。
(五)幼儿园的园舍、场地、设施、设备以及卫生、安全状况符合国家的相关规定。
(六)有合法的幼儿园组织章程、组织机构,有符合国家要求的教职工队伍。
(七)有根据国家和省教育行政部门颁布的课程方案以及教材选用意见制定的课程教学计划和教材选用计划。
(八)举办民办幼儿园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民办幼儿园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二条 申请举办民办幼儿园,应向审批机关提供下列材料:
(一)幼儿园(班)申办报告及审批申请表;
(二)规范的幼儿园名称和首届幼儿园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三)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四)拟聘任的工作人员的相关资格证明;
(五)拟办园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六)拟办幼儿园的章程草案和发展规划(包括办学宗旨、规划目标、教育教学原则、招收对象和范围、师资队伍构成、课程计划、拟使用的教材等);
(七)拟办幼儿园的建筑平面图、各功能室分布图、设施、设备计划配置情况说明以及场所使用权证明;
(八)公安消防部门提供的消防安全审核意见;
(九)县级及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共同颁发的《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合格证》;
(十)健康检查单位提供的工作人员健康证明书;
(十一)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第十三条 民办幼儿园的审批程序:
(一)举办者向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民办教育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同时提供本办法第十二条要求提供的有关实证式材料。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学前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布局要求以及申办者的条件进行审批。
(二)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民办教育管理办公室负责受理举办者的申请,并牵头会同基教、人事、计划等有关部门共同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初审合格后,由民办教育管理办公室牵头会同基教部门对幼儿园进行实地考察。考察合格,经上述两个部门共同签署意见后,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发给筹设批准书。筹设工作应在3年内完成。筹设期间,幼儿园未取得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幼儿园卫生保健合格证》的,须持筹设批准书到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由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共同考核。幼儿园未经消防安全审核的,须持筹设批准书到当地公安消防部门申请消防安全审核。审核合格,由举办者向民办教育管理办公室提出正式设立申请,民办教育管理办公室牵头会同基教部门对幼儿园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发给办学许可证,并告知同级民政、税务、物价等有关部门。筹设工作超过3年的,应当重新申报。
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的,可以直接申请正式设立,并应当提交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材料。
(三)民办幼儿园的审批情况由民办教育管理办公室负责及时通告基教部门,以便基教部门及时对新批的民办园实行管理和指导。
(四)民办幼儿园凭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办学许可证,到民政部门进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然后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后方可招生。
第十四条 未经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幼儿园(班)。已经开办但未履行登记注册和申报审批手续的,由教育部门责令举办者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限期补办有关手续。对不符合办园条件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予以取缔。对拒不执行教育行政部门处罚决定的,教育行政部门可会同公安、卫生、物价、税务等有关部门联合执法。非法办学造成的一切后果由非法办学者承担,其招收的幼儿,由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监督非法办学者妥善安置。
第十五条 停办民办幼儿园,应在停办前两个月到原审批机关办理停办手续。变更举办者,应报审批机关核准。变更法定代表人、园名、地址,应报审批机关审核同意后,到登记机关变更登记。未经审批机关核准同意,不得随意停办幼儿园或变更法定代表人、园名、地址。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六条 民办幼儿园为社会公益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与公办幼儿园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民办幼儿园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在法律允许和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范围内,自筹经费、自聘人员、自主管理。
第十七条 民办幼儿园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幼儿教育的法律规章,遵循学龄前儿童的年龄特点和身心发展规律,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形式,坚持保育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幼儿实施体、智、德、美全面发展的教育,促进其身心健康和谐发展。民办幼儿园不得进行和参与宗教或迷信活动。
第十八条 民办幼儿园应当重视安全工作,对幼儿在园期间的安全、健康负责。民办幼儿园应当建立卫生保健、安全防护制度,加强对食品卫生、传染病预防、园舍设施设备、消防安全、儿童接送等工作的管理,严防各类责任事故的发生。民办幼儿园出现重大问题或师生伤亡事故,应当及时向属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或政府报告。
第十九条 民办幼儿园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报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民办幼儿园不得发布与其招生、教育、管理等行为不相符合的虚假信息与广告。
第二十条 民办幼儿园的园名应规范,具有教育意义,不得使用带有宗教色彩和迷信含义的字词,不得冠以“国际”、“中国”、“中华”、“全国”、“安徽”、“安徽省”等字样。未经市级或市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可,不得冠以“双语”、“艺术”等字样。
第二十一条 民办幼儿园应当接受当地卫生机构的业务检查和指导,认真做好入园儿童和在岗员工的体检、卫生、消毒、防疫、儿童营养等各项工作。
第二十二条 民办幼儿园应当按照国家以及当地物价部门的有关规定,根据办学成本合理确定收费标准,报属地县级物价、税务、民政和教育部门备案并公示。民办幼儿园收取的费用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
第二十三条 民办幼儿园应当到当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接受税务管理,申请领购税务发票,依法纳税和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民办幼儿园收费时,必须开具税务发票。民办幼儿园应当加强财务管理,遵守财经纪律,要按照国家《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要求规范会计核算,做到帐目公开,主动接受物价、税务、教育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以及家长的监督。
第二十四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民办幼儿园的领导和管理,将民办幼儿园纳入到当地基础教育的统一管理之中,实行统一规划,统一部署,统一检查,统一考核。在日常的检查评估、教育教学、教研活动、评优选先、业务培训、评等定级等工作中,应当与公办幼儿园同等对待。民办幼儿园应当主动接受教育部门的领导、管理和业务指导,并积极主动参加教育部门组织的学习、会议、培训、检查等活动。

第五章 园长与师资队伍
第二十五条 民办幼儿园教职工实行聘任(用)制。民办幼儿园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家的有关规定,依法同教职工签定聘任(用)合同,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依法保障教师的工资福利待遇。
第二十六条 民办幼儿园实行园长任职资格和教师资格制度,其任职条件按照同级同类公办幼儿园的有关规定执行。民办幼儿园的园长、教师和工作人员,由举办者按国家规定的有关任职资格要求聘任(用),但必须报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或乡镇中心校(园)备案。园长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岗位培训,并取得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第二十七条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乡镇中心校(园)应当将民办幼儿教师纳入公办幼儿教师的统一管理之中,保证他们在选聘、选优、表彰、职称评定、培训、考核、晋级、业务活动等方面享受公办幼儿教师的同等待遇。民办幼儿园可参加县级教育部门组织的教师 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其职评数不占公办学校指标,所需经费由参评幼儿园自行承担。

第六章 表彰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八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或有关部门予以表彰奖励:
(一)改善办园条件成绩显著的;
(二)保育教育工作成绩显著的;
(三)幼儿园管理工作成绩显著的。
第二十九条 民办幼儿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其限期整改、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的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登记注册,擅自招收幼儿的;
(二)园舍、设施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安全标准,妨害幼儿身体健康或幼儿生命安全的;
(三)教育内容或方法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
(四)教学条件明显不能满足教学要求,教育教学质量低下,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第三十条 民办幼儿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幼儿园的;
(二)擅自改变民办幼儿园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
(三)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
(四)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
(六)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
(七)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
(八)违反国家规定聘任、解聘教师的。
第三十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的;
(二)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具、玩具的;
(三)侵占、破坏幼儿园园舍、设备的;
(四)干扰幼儿园正常工作秩序的;
(五)在幼儿园周围设置有危险、有污染或者影响幼儿采光的建筑和设施的。
第三十二条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乡镇中心校(园)应当加强对民办幼儿园的日常检查和监督,对其办学条件、办学行为、教育教学以及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应当及时提出整改意见,责令其限期整改。对问题严重的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应坚决予以取缔。
第三十三条 教育、税务、物价等部门应当加强对民办幼儿园财务行为的检查和监督,对未取得办学许可证的民办幼儿园对幼儿实施收费的行为,或已取得收费许可证,但收费不提供合法票据的行为,应依法对其进行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二○○六年五月一日起施行。凡过去与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不相一致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安徽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社会的缰绳
——评《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

蔡艺生


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证明,为了维持社会的正常秩序,必须使人类活动按一定的社会的行为规范进行,通过某种社会力量使人们遵从社会规范,维持社会秩序的过程,就是社会控制(Social Control)。社会控制有多种类型,法律是其中的一种,习惯、道德、伦理、宗教等都是社会控制的形式。“在某种意义上来讲,法是一种在发达社会中被高度的专门研究过的社会控制──在这样的社会里对权力理性的和有序的运用的一种社会控制。” 布莱克曾把法与其他社会控制之间的关系概括为一个公式:法的变化与其他社会控制成反比。
在中国传统社会中,国家的控制相对比较弱小,公共权力往往并不深入广大的乡村地区,乡村多依赖宗教和士绅,借助礼教和调解制度已足以维系秩序。整体社会秩序由“国法”和“宗法”这“二元”共同维持,两者相互承认,相互支持,构成了中国古代社会控制的一道独特的风景线。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的战略决策的确定,我国法制建设有了长足的进步,“无法可依”的时代已告结束,以宪法为核心的社会主义法律制度体系正在形成。但毋庸讳言,我国由传统的人治国家向法治国家迈进的过程中,社会生活并未如这些既定的规则和秩序有条不紊的进行下去,甚至出现了“法律过剩”的现象。如果以牺牲传统来换取快速“现代化”,其实质是在摧毁文化。在摧毁自身传统的同时,法律又不能使本土接受异质土壤所生长出来的其它文化,其后果是可怕的。这就不能不让我们进行一个理性的反思。在此条件下,庞德先生所著的《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或许对我们有些助益。
庞德先生是美国社会学法学的创始人和主要代表人物,20世纪西方法学界的权威人物之一。他的《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一书,是美国社会从自由资本主义时期过渡到垄断资本主义以后,垄断资产阶级在经济、政治和社会等方面的新发展、新变化在法律思想和法律价值观方面的必然要求的较为集中的体现。他的许多观点对我国的现代法制有着或多或少的启示与助益。庞德先生的《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主要有如下特点:
一、与时俱进、深具意义
从19世纪末开始,西方主要资本主义社会由自由资本主义社会进入垄断资本主义阶段。“法律社会化”成为时代的潮流。法律社会化充分反映出社会价值观念的重大转变,即从强调自由到限制自由、突出个性和个人权利到限制个人人权和重视社会躲闪的转变。如果法学的对象依然与现实生活脱节,局限于现有法律制度的要素和结构分析,只是像分析法学家那样机械地注释成文法和判例法,一味地认为法仅以国家武力作为制裁,不为国家运用法律手段解决社会问题提供指南或提出意见,就不能适应社会和法律实践的需要。此时,美国的法学领域也迫切需要一种新的理论来更好地为垄断资本服务。庞德以“革新”传统法律和法学理论以适应美国社会的变化为目标,创立了社会学法学派,写出了以《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为代表的一系列著作。适应了社会和法律实践的需要,也奠定了其美国法理学权威的地位,以此为核心构成了其社会学法学理论体系,极大地推动了西方法社会学的发展。
二、结构完整,体系新颖
本书共分为四章,从第一章的“文明和社会控制”入手,论述了文明、社会控制和法律三者之间的关系,强调随着文明的发展,法律已成为社会控制的主要手段。第2章强调了“什么是法律”,认为历史上三个完全不同的东西都曾使用法律的名称,给人们讨论“什么是法律”这个问题告成了很多混乱,于是力图用“社会控制”的观念加以统一,并分析了有效法律行动的局限性,得出“如果法律在今天是社会控制的主要手段,它就需要宗教、道德和教育的支持”的结论。第3章“法律的任务”,论证法律的目的是正义,它能在最少阻碍和浪费的条件下尽可能多地满足人们的利益,并把利益区分为“个人利益”、“公共利益”和“社会利益”三类。第4章“价值问题”,提出了法律价值的理论,强调价值问题虽是一个困难问题,但它是法律科学所不能回避的,并对当代的三种法律价值论进行分析评判,提出“真正合理的价值评价方法。”
三、兼收并蓄,富于创新
庞德法理学的思想来源非常广泛,除了霍姆斯的实用主义法学,威廉·詹姆斯的实用主义哲学,沃德、罗斯的社会力量和社会控制学说之外,还大量汲取了欧陆19-20世纪社会科学的理论营养,如埃利希的“活法”说等理论,但对庞德法理学体系构建最关键的要属新功利主义法学家耶林的“利益说”和新黑格尔主义法学家柯勒的法与文明的理论。当然,作者并非盲目吸收,而是取其精华富于创新,如:针对霍姆斯提出的法的“坏人的预测”角度,庞德认为法的出发点同样可以是好人的利益要求; 针对霍姆斯把强力作为法的价值尺度,庞德认为强力必须从属于正义、安全、均衡。总之,本书充分体现了作者的作为一位法学大家应有的风度和魅力。
四、论证周到、思维严密
在《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一书中,庞德首先论述了法律、文明和社会控制三者之间的关系。社会控制化是庞德法律思想的核心内容 ,与一般控制论(通过信息的社会控制)不同,庞德是从社会学的角度提出问题的,即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证明,为了维持社会的正常秩序,必须使人类活动按一定的社会的行为规范进行,通过某种社会力量使人们遵从社会规范,维持社会秩序的过程,就是社会控制。他认为:“社会控制世俗化了”,所有其他社会控制的手段就被视为只能行使从属于法律并在法律确定范围内的纪律性权力。发达的经济秩序要求社会控制必须具有确定性、一致性和稳定性,其他社会规范如道德、宗教等因其易变性和冲突性都不能适应这一需要。他主张把法律作为社会控制的主要工具,通过法律实现社会控制 。但是,庞德在肯定法律是社会控制的主要手段的同时,并不否定其他社会控制手段的作用,而是强调几种手段应相互配合共同起作用。用他的话说就是:“在我们生活的地上世界里,如果法律在今天是社会控制的主要手段,那末它需要宗教、道德和教育的支持;而如果它不能再得到有组织的宗教和家族的支持的话,那末它就更加需要这些方面的支持了。
五、科学定义,翔实说明
对于什么是法律,庞德吸收了各派的某些合理成分,并力图在社会控制论的基础上将它们统一起来,他强调用社会控制的观念来统一法律概念。庞德设想一种制度,它是“照一批在司法和行政过程中使用的权威性法令来实施的高度专门形式的社会控制。”这种制度包括了前面所说的法律秩序、权威性资料、司法和行政过程三个部分。他认为法律包括各种法令、技术和理想,包括发展和适用法令的技术、法律工作者的业务艺术。而法令又是由各种规则、原则、说明概念的法令和规定标准的法令所组成的。他认为法律与其说是一种权力不如说是一种对权力的限制。庞德把法律定义为一种社会控制的制度或工具,这一思想本身确有新颖之处,使西方法学界对于法律概念的研究前进了一步。
六、精于理论、服务实践。
庞德认为法律的任务在于以最少的浪费来调整各种利益的冲突,保障和实现社会利益。法律是利益保障的主要机制,正如他所说:“我们主要是通过把我们所称遥法律权利赋予各种利益的人来保障这些利益的。”而利益在法律上的保障体现为法律权利。他认为经由政治组织社会所进行的社会控制的一个得要的特点,即谋求在理性的基础上并以人们所设想的正义目标而实现社会控制。”法律作为社会控制最有效的工具,其任务就在于使人的合作本能与利己本能之间保持均衡,即不能偏向于合作本能而疏于保障个人利益,又不能放纵利己本能而使社会秩序、安全和正义遭到破坏。而通过法律保护一定的利益,这是一种在法学史上颇有深度的思想。对于法律价值,庞德列举了法学史上出现过的种种价值理论,如神学的、理性的、历史的、自由的、以经济学为基础的、从阶级斗争理论中推论出来价值尺度。他宣称:“对各种利益的承认或拒绝承认以及划定那些得到承认的利益的界限,最终都是按照一个确定的价值尺度进行的。” 作为一名学识渊博且注重实效的法学家,庞德深知社会矛盾尖锐复杂的美国社会,在其对法律价值和法律任务等进行了科学的阐述并被广泛认可后,他的思想在美国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得了广泛的应用。美国人认为,庞德属于这样一批学者的行列,这批学者以他们的学说,洞察力和出于理性的勇敢言行改变了美国的种种制度。 当然,白璧微瑕,作为一个资本主义20世纪的法学家,作为相关领域的少有著作,受种种条件尤其是当时历史条件和其自身立场的限制,本书也不可避免的存在着一些缺点:
一、 宗教的控制作用极其有限
庞德认为社会控制有组织的宗教和家族的支持。但是他在文中又认为发达的经济秩序要求社会控制必须具有确定性、一致性和稳定性,其他社会规范如道德、宗教等因其易变性和冲突性都不能适应这一需要。这似乎存在着矛盾。对于我国而言,社会控制主要是法律和道德,至于家族和宗教是微不足道也是应该否定的。
二、 利益出发点的阶级性
法学也是具有阶级性的,庞德生于法官家庭,长期从事司法事业,属于美国的资产阶级,他的理论不可避免的是从资产阶级的利益出发是维护本阶级利益的。因此他的理论不可避免的存在着不合理的地方。我们要批判的吸收,取其精华而去其糟粕。
尽管如此,《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仍是美国社会学法学的重要著作,它丰富和发展了西方社会学法学的理论,而且影响了整整一代美国法学家。该书用社会学的方法研究法律,强调法律在社会控制中的作用,重视研究法律的实际效果,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与科学性。它生动而鲜明地阐明了“法律是什么”和“法为什么”这两个法的最基本的问题,同庞德的其他著述一起,在西方世界产生了广泛深远的影响,从20世纪30年代以来,几乎成了美国法庭的官方学说。应该说,《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是社会学法学方面的代表作之一,在西方法学发展史上具有重要的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