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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空勤人员运输飞行小时费暂行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3 13:38:34  浏览:953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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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空勤人员运输飞行小时费暂行规定

民航局


民航空勤人员运输飞行小时费暂行规定

1985年11月2日,民航局

根据运输飞行小时费制度试行以来存在的问题,为进一步贯彻按劳分配原则,调动空勤人员的生产积极性,更好地保证飞行安全,改善服务工作,提高经济效益,现结合今年企业的工资改革,将原暂行规定修订如下:

一、定员
(一)机组定员
1.五人制:机长、副驾驶、领航员、空勤机械员、空勤报务员各一人。
2.三人制:机长、副驾驶、空勤机械员各一人。
3.二人制:机长、副驾驶各一人。
值勤时间(包括航前一个半小时,航后一小时,过站及空中时间均按班机时刻表规定的时间计算)在十一小时以上的航线派双机组,十一小时(不含)以下的派单机组,有带飞或检查任务时,包括教员、检查员和被带飞人员在内,单机组最多可增加二人,双机组在定员内安排。
(二)乘务组定员
乘务人员(含主任乘务长、乘务长)有配餐任务的每二十五~三十客座配一人;无配餐任务的每三十五~四十客座配一人。各型飞机的标准定员一般为:波音747(SP、COMBI)配主任乘务长一人,乘务长二人,乘务员九人;波音707、MD--80、伊尔62、图154M、波音737--300配乘务长一人,乘务员四人;波音767、A310配乘务长一人,乘务员七人;波音737--200、三叉戟、伊尔18配乘务长一人,乘务员二人(国际线三人);安24配乘务长一人,乘务员一人;肖特360、伊尔14、里二配乘务员一人。
以上标准可根据实际旅客人数适当调整。
(三)安全员根据规定与任务需要派出,国际航线飞行每次最多不超过两人。
(四)专、包机按实际需要配备机组和乘务人员。

二、飞行小时费的标准和发放办法
(一)飞行小时费按机组、乘务组定员和空中实际飞行时间计发,其日间标准为:
------------------------------------------------------------------------
| \职 | 正 |副 领 空 空| 主 | 乘 安 | 乘 |
|\标\ | | 勤 勤| 任 | | |
|机\ \务| 驾 |驾 航 机 报| 乘 | 务 全 | 务 |
| \准\| | 械 务| 务 | | |
| 型\ | 驶 |驶 员 员 员| 长 | 长 员 | 员 |
|----------|--------|--------------|--------|----------|--------|
| 一 般 |1.00| 0.80 | -- | 0.70|0.65|
|----------|--------|--------------|--------|----------|--------|
| 宽 体 |1.20| 1.00 |0.75| 0.70|0.65|
|--------------------------------------------------------------------|
| 注:国内航线单位为人民币元; |
| 国际航线、香港地区航线单位为美元。 |
------------------------------------------------------------------------
凡在规定定员内的空勤人员(含双机组)均执行此标准。
(二)符合下列情况者,其飞行小时费标准可分别提高:
1.执行拉萨航线飞行任务的机组人员各提高0.20元,乘务、安全人员各提高0.15元。
2.夜间飞行时,机组人员各提高0.20元,乘务、安全人员各提高0.10元。
3.三人制机组,机长和副驾驶分别在正副驾驶的标准上各提高0.40元。
4.二人制机组,机长和副驾驶分别在正副驾驶的标准上各提高0.60元。
5.飞行、领航、空勤机械、空勤报务检查员和教员在执行检查或带飞任务时各提高0.20元,乘务检查员、教员在执行检查或带飞任务时按主任乘务长标准领取。
6.本场训练飞行时,教员提高0.30元,机组其他成员(被带飞者除外)提高0.20元。
7.机组人员执行一般试飞任务时,在原职务标准上各提高0.20元;执行大修出厂飞机试飞任务时,各提高0.40元;执行专机试飞任务时不提高。
8.单机组连续飞行值勤时间若超过十一小时(但最多不得超过民航局(81)民航航字第153号文件规定的飞行时间和值勤时间)机组成员超时部分的飞行小时费按本职务标准的140%计发。
9.驻兰州地区的空勤人员,其飞行小时费每月增发4%;驻乌鲁木齐地区的空勤人员,其飞行小时每月增发26%;驻广东地区的空勤人员,其飞行小时费每月增发25%。
(三)属于下列情况者,其飞行小时费不发或少发。
1.超过规定定员的空勤人员不发飞行小时费。
2.不是结合生产进行的熟练、训练飞行,熟练和受训的空勤人员不发飞行小时费。
3.航校毕业或地升空后未放单飞的领航员、空勤机械员、空勤报务员不发飞行小时费;毕业或地升空后直接上大型机的,一年后可按本职务标准的50%计发飞行小时费。
4.转机型和国内航线已放单飞的领航员、空勤机械员、空勤报务员以及定员内的乘务员,在结合生产被带飞时,按本职务飞行小时费标准的50%计发飞行小时费。
5.国际航线已放单飞的正驾驶,在熟悉航线被带飞时按标准的80%计发飞行小时费。
(四)飞行小时费基数和固定津贴
1.坚持正常生产的空勤人员(包括疗养,在国内派出工作或学习三个月以内的空勤人员),除按本职务国内航线日间标准发给相当于二十小时飞行小时费的小时费基数外,按实际飞行小时和有关规定计发飞行小时费。分三种不同情况:①当月国内航线飞行时间在四十小时(含)以内的,按标准的50%计发;超过四十小时的,其超过部份按标准的100%计发。②当月国际(含香港地区,下同)航线飞行时间在四十小时(含)以内的,按标准(以美元为单位)的100%计发的同时,要按标准(以人民币为单位)的50%扣回人民币;超过四十小时的,其超过部份按标准(以美元为单位)的100%计发。③当月在国内和国际两种航线上飞行的,国内航线飞行部份小时费的计发同第一种情况。若国内航线飞行时间不足四十小时(含),可用四十小时去减国内航线飞行小时,差值范围内的国际航线飞行小时,按标准(以美元为单位)100%计发并按标准(以人民币为单位)的50%扣回人民币。差值范围外的不扣。
〔例〕某一般机型正驾驶,当月国内航线飞行20小时,国际航线飞行30小时,除已发的飞行小时费基数外,还应计发飞行小时费(夜航与国外另用费等暂忽略不计)数额:
20小时×1元/小时×50%+20小时×(1美元/小时--1
元/小时×50%)+10小时×1美元/小时
=10元+20美元--10元+10美元
=30美元
即:当月除发给该正驾驶20元的小时费基数外,还应发给30美元的飞行小时费。
又:若上例当月国内航线飞行20小时,国际航线飞行10小时,则飞行小时费的计算应为:
20小时×1元/小时×50%+10小时×(1美元/小时--1
元/小时×50%)
=10元+10美元--5元
=5元+10美元
即:当月除发给该正驾驶20元的小时费基数外,还应发给10美元和5元人民币的飞行小时费。
2.运输飞行大队(含)以上的领导干部和各级机关(含民航局机关)的运输空勤人员,每月按本职务国内航线日间标准发给相当于二十小时飞行小时费的固定津贴,然后再按本暂行规定和实际飞行时间发给飞行小时费。计发飞行小时费的时间,大队干部每月不超过五十小时,总队和机关干部每月不超过四十小时,超过的部份不发飞行小时费(从事教学飞行的可不受此限制)。
(五)提高标准和改变办法后所增加的飞行小时费,在民航实行工资总额随同经济效益挂钩浮动之前,国内航线部分从各企业的自有奖励基金开支,国际和香港地区航线部分在成本中列支。各级机关的空勤人员参加生产、训练飞行时的飞行小时费由飞行队支付,固定津贴由本人所在机关支付。所有的空勤人员不再评发地面人员的各种奖金。
(六)运输飞行小时费,亦可根据本文规定的标准和办法分别对不同机型计算出每条航线的标准,然后再在空勤组内按规定比例进行分配(举例说明附后)。准备采用这种办法的单位可将航线、机型、标准的具体意见报局审定,由局统一公布实行。
〔例〕某国内航线,全长2000公里,其中有500公里为夜航,使用“一般”机型,时速800公里,不配餐,该航线的小时费标准为:
(1)五人制机组
2000 500
------------×(1+0.8×4)+----------×0.2×5=11.125元
800 800
其中:机长2.625元
副驾驶、领航员、空勤机械员、空勤报务员各2.125元
(2)三人制机组
2000 500
------------×(1.40+1.20+0.80)+----------×0.2×3=8.875元
800 800
其中:机长3.625元
副驾驶3.125元
空勤机械员2.125元
(3)二人制机组
2000 500
------------×(1.6+1.4)+----------×0.2×2=7.75元
800 800
其中:机长4.125元
副驾驶3.625元
(4)乘务人员
(A)旅客人数不足40人(含)时
2000 500
------------×0.65+----------×0.1=1.688元
800 800
(B)旅客人数为41~80人时
2000 500
------------×(0.70+0.65)+----------×0.1×2=3.50元
800 800
其中:乘务长1.8125元
乘务员1.6875元
余此类推。
规定范围内的教学、检查、被带飞人员和安全人员的飞行小时费
另加。
(七)空勤人员未达到岗位责任制度要求的,要减发、停发直至扣发飞行小时费。具体办法由各管理局、公司制定颁发,报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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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财政部、中国农业银行关于乡镇供水专项贷款贴息问题的联合通知

水利部、财政部等


水利部、财政部、中国农业银行关于乡镇供水专项贷款贴息问题的联合通知
水利部、财政部等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农业银行、财政厅(局)、水利厅(局):
为促进乡镇供水事业的发展,中国农业银行继续组织发放乡镇供水贷款,财政部决定继续对此项贷款给予贴息。为管好用好该项贷款和贴息资金,提高贷款和贴息资金的使用效益,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中国农业银行安排乡镇供水专项贷款的前提下,从1995年起至2000年,对每年1亿元的乡镇供水贷款按年息8.4%,贷款贴息期限2年计算,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各给予一半的贴息,其余贷款利息由承贷者自行负担。
二、乡镇供水贷款及项目管理、贷款贴息资金的拨付办法与管理要求仍按照中国农业银行、财政部、水利部《关于乡镇供水专项贷款贴息问题的联合通知》(农银发〔1994〕145号)及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乡镇供水贷款管理办法》(农银发〔1993〕225号)执行
。农业银行向借款单位按规定利率和结息期计收全额利息。



1995年11月29日

莫桑比克友好代表团访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新闻公报

莫桑比克友好代表团 中国


莫桑比克友好代表团访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新闻公报


(签订日期1975年3月2日 生效日期1975年3月2日)
  应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邀请,莫桑比克解放阵线主席萨莫拉·莫伊塞斯·马谢尔率领的莫桑比克友好代表团于一九七五年二月二十日至三月二日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了正式访问。
  萨莫拉·马谢尔主席和他率领的代表团在中国期间,访问了北京、天津、大寨、太原、延安、西安、成都、上海,参观了工厂、农村人民公社、学校、人民解放军部队,游览了名胜古迹,到处受到中国政府和人民的热烈欢迎。
  周恩来总理同萨莫拉·马谢尔主席进行了热烈的会见。邓小平副总理同萨莫拉·马谢尔主席就发展中、莫两国人民的战斗友谊和兄弟合作、非洲形势和当前国际上一些重大问题,举行了会谈。会谈气氛的特点是诚恳、相互谅解和战友般的团结。双方对会谈成果一致表示满意。
  双方认为,当前国际形势的发展越来越有利于世界革命人民,而不利于殖民主义和帝国主义。国家要独立,民族要解放,人民要革命已成为势不可挡的历史潮流。双方满意地看到,第三世界不断加强共同斗争,在国际事务中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双方表示坚决支持世界各国革命人民的正义斗争。
  双方十分高兴地看到,非洲人民团结反帝斗争的形势一片大好。广大非洲国家在巩固民族独立的道路上不断胜利前进。未独立地区人民争取民族解放的斗争日益高涨。英雄的莫桑比克、安哥拉、几内亚(比绍)人民,经过长期人民战争,终于摧垮了葡萄牙在非洲的殖民统治。这是非洲人民的伟大胜利。但是双方认为,帝国主义和反动势力不会甘心失败,他们必将反扑,新殖民主义必将利用各种机会进行破坏和捣乱。非洲人民的斗争应当继续进行。双方相信,非洲人民加强团结,提高警惕,坚持斗争,依靠自己的力量,就一定能够克服在争取整个非洲的独立和解放的道路上的一切艰难险阻。双方表示完全支持津巴布韦、纳米比亚、南非人民以及其他未独立地区人民反对殖民主义和种族主义,争取民族独立、民主、正义和进步的斗争。
  双方祝贺越南、老挝和柬埔寨人民在反对美帝国主义及其傀儡势力,捍卫民族独立和民族团结的正义斗争中所取得的伟大胜利。这些胜利对于各国人民反对帝国主义的共同斗争是一个伟大贡献。
  双方声援朝鲜人民为结束帝国主义对南方的占领及和平统一祖国的正义斗争。
  双方支持阿拉伯人民解放被占领土的正义斗争和巴勒斯坦人民恢复民族权利的正义斗争。
  中国方面高度赞扬莫桑比克人民在萨莫拉·马谢尔主席和莫桑比克解放阵线领导下,为反对殖民帝国主义统治和侵略、争取民族独立和建立人民政权而进行的持久人民战争,并且热烈祝贺莫桑比克人民赢得民族独立权利的伟大胜利。中国方面认为,莫桑比克人民的正义斗争是对中国人民和世界革命人民反对帝国主义斗争的重大支持。中国方面相信,莫桑比克人民再接再厉,坚持斗争,独立自主,自力更生,在非洲和世界各国人民的支持下,一定能够实现完全民族独立的崇高目标,并把莫桑比克建设成为一个为群众服务的繁荣昌盛的国家。
  莫桑比克方面祝贺中国人民在毛泽东主席和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在进行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中所取得的伟大成就。
  莫桑比克方面高度评价中国政府和人民对莫桑比克人民的斗争所给予的国际主义的支持。
  莫桑比克方面坚决谴责美帝国主义企图继续占领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台湾--的种种阴谋,并且坚决支持中国人民解放台湾的正义斗争。
  双方强调指出,中、莫两国人民在长期的共同斗争中结成了深厚的战斗友情,进一步发展两国人民的友好合作完全符合两国人民的利益和愿望,并且有利于加强全世界人民的团结反帝事业。双方同意,中、莫两国于一九七五年六月二十五日莫桑比克宣布独立之日建立大使级的外交关系,并在经济和文化等领域中建立兄弟般的友好合作关系。
  萨莫拉·马谢尔主席邀请了中国政府和中国人民代表团参加一九七五年六月二十五日宣告国家独立的庆祝活动。中国方面十分愉快地接受了这一邀请。
  双方满意地指出,萨莫拉·马谢尔主席这次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访问取得了圆满的成功,为加强中、莫友谊作出了积极贡献。

                        一九七五年三月二日于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