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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行政效能监察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6 22:15:52  浏览:884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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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行政效能监察办法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政府


成都市行政效能监察办法

第160号


《成都市行政效能监察办法》已经2009年7月9日市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市长: 葛红林

                           二○○九年七月二十七日
             成都市行政效能监察办法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加强行政效能监察,推进依法行政,改善行政管理,提升行政效能,改进机关作风,优化发展环境,促进规范化服务型政府(机关)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和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术语含义)
本办法所称行政效能监察,是指监察机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履行职责行为的效率与质量情况所实施的检查、调查、纠正、问责等活动。
第四条 (遵循原则)
行政效能监察工作应当坚持行政效能监察与行政效能建设相结合、预防与治理相结合、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监察职责)
监察机关开展行政效能监察,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效能监察工作;
(二)监督检查、考核评价机关行政效能和软环境建设情况;
(三)受理涉及行政效能和软环境问题的投诉举报;
(四)检查、调查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在行政活动中影响行政效能的行为和问题;
(五)根据检查、调查或评议考核结果等,对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实施行政问责或提出处理意见、建议;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监察重点)
监察机关开展行政效能监察时,重点检查、调查下列影响行政效能的行为和事项:
(一)不按规定贯彻落实或违背上级政策、决定的;
(二)不依法正确履行职责,对管理事项不按规定制定执行措施、做出行政决定的;
(三)不按规定实行政务公开,损害行政相对人知情权的;
(四)不落实首问负责制度,增加行政相对人办事成本或难度的;
(五)不落实限时办结制度,推诿拖延的;
(六)不落实工作制度,对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不按时限和质量要求完成的;
(七)应当纳入政务服务中心办理的事项而未纳入的;
(八)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等不按规定纳入电子监察系统的;
(九)涉及多个部门的工作,牵头部门不履行牵头职责,或配合部门不配合牵头部门工作,造成工作延误的;
(十)不文明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十一)其他违反行政管理规定,损害行政效能的事项。
第七条 (工作方式)
行政效能监察以日常监察和专项监察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日常监察包括受理投诉和检查、调查、暗访、评估,以及运用电子监察系统实时监控等方式。
监察机关可以组织有关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或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特邀监察员以及民主党派、社团组织、市民代表等有关人士参加行政效能监察。
第八条 (行政效能投诉)
监察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效能投诉制度,向社会公布受理投诉、举报的方式、方法。
第九条 (行政效能评估)
监察机关应当建立行政效能考核评估制度,与社会评价和软环境测评一并进行,促进行政机关不断提高行政效能。
第十条 (专项监察立项)
监察机关主要根据下列情况确定行政效能专项监察事项:
(一)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监察机关的部署和要求;
(二)本级人民政府的中心工作和重点工作;
(三)本级人民政府重大投资项目专项财政性资金的使用情况;
(四)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损害行政效能的问题。
第十一条 (专项监察批准和备案)
行政效能专项监察事项的立项由监察机关负责人批准。重要专项监察事项的立项,还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二条 (专项监察实施)
实施行政效能专项监察应当制定方案,并经监察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第十三条 (专项监察通知)
实施行政效能专项监察,应当向被监察的单位发出行政效能专项监察通知书。通知书应当载明主要内容、时间安排和具体要求。通知书由监察机关负责人签发。对涉及范围较广的行政效能专项监察事项,监察机关可以视情况将专项监察方案一并通知被监察的单位。
第十四条 (专项监察报告)
实施行政效能专项监察,应当全面客观地了解情况,收集证据,查清问题及原因,听取被监察的单位和人员的陈述和申辩,实事求是地提交监察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
监察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检查或调查的基本情况,存在的问题及产生原因,被监察的单位和人员的主要责任,处理依据、意见,以及加强管理、完善制度、改进工作的建议。
第十五条 (效能监察结果处理)
监察机关根据效能监察结果,开展行政问责,作出监察建议、监察决定等处理。作出重要监察建议或重要监察决定,应当报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
第十六条 (行政问责方式)
依据《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机关责任追究制度》、《四川省行政效能告诫办法(试行)》等规定,由监察机关或任免机关采取以下方式实施行政问责:
(一)行政效能告诫或诫勉谈话;
(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或公开道歉;
(三)通报批评;
(四)取消年度评优评先资格;
(五)调离工作岗位;
(六)停职检查;
(七)免职、降职或责令辞职。
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或合并使用。监察机关实施问责提出监察建议涉及组织处理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行政问责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从重或加重处理情形)
有下列情形的,应当从重或加重处理:
(一)受到行政问责后一年内,又因行政效能问题应当受到责任追究的;
(二)干扰、阻碍调查处理的;
(三)对投诉举报人打击、报复的。
第十八条 (从轻或减轻处理情形)
主动发现错误并采取补救措施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行政问责。
第十九条 (行政问责救济)
被问责人员对行政问责不服的,可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复审、复核和申诉。
第二十条 (行政问责结果运用)
监察机关或任免机关应当将行政问责结果抄送同级公务员主管机关,任免机关作出的行政问责结果还应当抄送同级监察机关,作为公务员考核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解释机关)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成都市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2004年4月2日成都市人民政府发布的《成都市国家公务员行政效能投诉和告诫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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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政府文化合作协定一九八七年和一九八八年执行计划

中国政府 坦桑尼亚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政府文化合作协定一九八七年和一九八八年执行计划


(签订日期1987年11月25日 生效日期1987年11月2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政府,为促进两国友好关系的进一步发展,加强两国文化交流和合作,根据一九六二年十二月十三日两国政府签订的文化合作协定第七条规定,特签订一九八七年和一九八八年执行计划,条文如下:

 一、文化艺术
  (一)坦桑方于一九八八年派一政府文化代表团(不超过四人)访华;
  (二)中方于一九八八年派一政府文化代表团(不超过四人)访坦桑;
  (三)中方于一九八七年派一杂技艺术团(不超过三十人)访坦桑;
  (四)坦桑方于一九八八年派一文化艺术考察组(四人)访华;
  (五)中方于一九八八年派一民间文学考察组(三人)访坦桑;
  (六)坦桑方于一九八八年派一民间文学考察组(三人)访华;
  (七)中方于一九八七年在达累斯萨拉姆“七·七”国际博览会上举办工艺美术作品和图书展览,为期十四天,随展二人;
  (八)坦桑方于一九八八年在华举办美术展览(包括油画、挺戈绘画),
随展二人。

 二、教育、体育、社会科学
  (一)坦桑方派一教育考察团访华;
  (二)坦桑方于一九八七年派双亲协会主席等一行三人访华;
  (三)坦桑方于一九八八年派社会科学研究人员(一人)赴华进行为期一个月的访问;
  (四)中方于一九八八年派社会科学研究人员(一人)赴坦桑进行为期不超过一个月的访问;
  (五)中方于一九八七年和一九八八年每年向坦桑方提供二十五名留学生奖学金名额;
  (六)坦桑方于一九八七年和一九八八年共向中方提供十名留学生奖学金名额;
  (七)应坦桑方要求,中方派三至四名数、理、化、计算机教师赴坦桑任教;
  (八)中方派一名乒乓球教练继续在坦桑任教。

 三、出版、印刷
  (一)坦桑方派一翻译家代表团(二至三人)访华;
  (二)双方鼓励两国出版机构出版和发行对方的优秀作品;
  (三)双方鼓励两国出版机构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合作出版和印刷书籍。

 四、新闻、广播、电影、电视
  (一)双方交换电影片、电视录像带、音乐唱片和录音带;
  (二)双方鼓励在商业基础上交流和译制电影片。具体事宜由双方有关部门商定。

 五、费用
  本计划交流项目的费用,按下列方式执行:
  (一)双方互访的人员,由派遣方负担其往返国际旅费,接待方负担其访问期间在接待国的食、宿、交通和医疗费,并赠送一定数量的零用费。
  (二)双方相互举办的展览,由派遣方负担展品的往返国际运费,接待方负担展品在其境内的运输、安全以及组织展览的有关费用;双方为对方免费提供展览场地并允许免税进口和出售展品;
  (三)双方互派的文艺演出团、组,由派遣方负担演出道具的往返国际运费,接待方负担演出道具在其国内的运输以及与组织演出有关的费用;
  (四)双方互派的留学生,由派遣方负担留学生的往返国际旅费;
  (五)中方派往坦桑任教的数、理、化、计算机教师的费用,由双方有关部门另行商定;
  (六)坦桑方聘请的体育教练的费用,由双方有关部门另行商定。

 六、其他规定
  (一)执行本计划交流项目的细节,由双方有关部门另行商定;
  (二)在执行本计划过程中,如需增减项目或出现任何其他问题,应由双方协商解决;
  (三)本执行计划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本执行计划于一九八七年十一月二十五日在达累斯萨拉姆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刘庆有               努 鲁
    (签字)              (签字)

林业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执行《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收费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林业部 国家计委 财政部


林业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执行《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收费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3年12月11日,林业部、国家计委、财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
经国务院批准,由林业部、财政部和国家物价局联合发布的《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收费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1993年1月1日开始实施,为更好地执行“办法”,现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对动物园自行繁殖的野生动物,或从野外捕捉已经缴纳过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的野生动物,在国内动物园之间进行调剂交流时,免缴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
二、“办法”第三条(三)款规定的收费,不包括出国展览国外个人或组织为保护中国野生动物而捐赠的捐款,出国展览所得捐款免缴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捐款应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截留、挪用。捐款性质的确认按与国外签订的合同或协议为准,报林业部审核,并抄报财政部、国家计委备案。
三、除按“办法”和本通知规定准于减免的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外,凡违反“办法”,逾期不缴纳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的,应另按日追缴5‰的滞纳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