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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工业部关于编制回采工作面初次放顶和掘进巷道贯通安全措施计划的若干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01:55:19  浏览:859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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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工业部关于编制回采工作面初次放顶和掘进巷道贯通安全措施计划的若干规定

煤炭部


煤炭工业部关于编制回采工作面初次放顶和掘进巷道贯通安全措施计划的若干规定

1986年4月14日,煤炭工业部

鉴于回采工作面初次放顶和掘进巷道贯通是采掘工作面安全生产的两个关键环节,历来是事故的多发点。为此,部要求各矿井在编制每月的生产、开拓掘进作业计划的同时,要相应的编制安全措施计划,以预防事故的发生。现将编制回采工作面放顶、过断层、老巷和巷道贯通安全措施计划的有关问题具体规定如下:

一、加强回采工作面初次放顶的现场管理
1.在回采工作面的作业规程中,除对初次放顶要有明确的规定外,还应制定回采工作面初次放顶的技术措施和组织措施,并且必须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实施。
2.回采工作面初次放顶时,要由生产副矿长、总工程师参加,并由生产技术部门,安监部门及有关采区(队)的干部组成初次放顶安全管理小组。每班都要有管理小组人员跟班指挥,并检查初次放顶措施的执行情况。发现不安全因素应立即采取果断措施进行处理,坚决防止重大事故的发生。
3.只有在初次放顶安全管理小组确认回采工作面的顶板已经放下,采区可以进行正常回采时,初次放顶安全管理小组方可解散。
4.除以上三条外,回采工作面还要制订初次来压、过断层、过老巷时预防冒顶的安全技术措施和组织措施。

二、加强掘进巷道贯通的安全技术措施
1.掘进巷道贯通时必须制定专项安全措施,确保施工安全。掘进巷道贯通的专项安全措施,必须由矿总工程师亲自审查贯彻,并指定专人负责监督实施,直到施工完毕。
2.与采空区或旧巷贯通,必须事先绘制测量图,搞清采空区或旧巷内的水、火、瓦斯情况,并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制订专项安全措施,严格贯彻执行,防止重大恶性事故的发生。
3.对对头掘进贯通的巷道,必须准确测量贯通距离,绘制测量图,并由测量人员及时填绘施工进度。当两个掘进工作面相距20m时,必须停止一个头,实行单头作业,并且必须保持被停掘进头的正常通风。如被停掘进头早已停风,则需提前排除被贯通巷道内的瓦斯,并严格执行每炮都要检查被贯通巷道内的瓦斯浓度的制度。防止放炮伤人和瓦斯爆炸事故。
4.要加强贯通巷道的顶板管理,对围岩破碎,顶板不好,压力较大的巷道应缩小支架间距和最大控顶距,并加强临时支护,防止冒顶。
以上规定,各局矿必须严格执行。凡是违反上述规定,在回采工作面的放顶,过断层,老巷和掘进巷道贯通时出了事故的,要严肃追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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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8]1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配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需要,经国务院批准,自2008年10月9日起,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即储蓄存款在1999年10月31日前孳生的利息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储蓄存款在1999年11月1日至2007年8月14日孳生的利息所得,按照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储蓄存款在2007年8月15日至2008年10月8日孳生的利息所得,按照5%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储蓄存款在2008年10月9日后(含10月9日)孳生的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十月九日




关于企业补贴收入征税等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企业补贴收入征税等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各地在企业所得税执行过程中反映的情况,现将企业补贴收入等几个具体问题的执行口径统一明确如下:
一、企业取得国家财政性补贴和其他补贴收入,除国务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计入损益者外,应一律并入实际收到该补贴收入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二、纳税人为其他独立纳税人提供与本身应纳税收入无关的贷款担保等,因被担保方还不清贷款而由该担保纳税人承担的本息等,不得在担保企业税前扣除。
三、企业的一切工资性支出,包括企业列入管理费的各项补助等,在确定计税工资和挂钩工资时,应全部计入工资总额。
四、投资方从联营企业分回利润,若投资方企业发生亏损的,应先用于弥补亏损,弥补亏损后有盈余的,应依照对联营企业补税的有关规定,按投资方企业法定税率与联营企业适用税率的差额计算补税。
五、纳税人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一规定交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六、企业按规定向职工发放的住房补贴和住房困难补助,在企业住房周转金中开支。企业交纳的住房公积金,在住房周转金中列支;不足部分,经主管税务局审核后可在税前列支。
七、凡设在经济特区等各类经济区域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含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适用15%或24%税率征税的,其中方投资者的分回利润,按联营企业分回利润规定补税。
八、对企业购买财政部发行的公债之利息所得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计委发行的国家重点建设债券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发行的金融债券应照章纳税。
九、私营企业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统一规定上缴的工商管理费,允许在税前扣除。




1995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