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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师范教育司关于印发《师范教育司2008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07:12:37  浏览:985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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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师范教育司关于印发《师范教育司2008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教育部师范教育司


关于印发《师范教育司2008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教师司[2008]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各计划单列市教育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部属师范大学:

根据教育部2008年度工作计划,我司拟定了《师范教育司2008年工作要点》,现印发给你们,供参阅。

附件:师范教育司2008年工作要点



教育部师范教育司

二○○八年一月三十一日





附件:

师范教育司2008年工作要点

2008年师范教育司工作的总体要求是: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以科学发展观统领教师教育和教师工作,围绕建设德才兼备教师队伍的根本目标和教育部中心工作,以实施师范生免费教育为契机,积极推进教师教育创新,努力提高教师特别是农村教师整体素质和水平。

1.把师德建设放在教师队伍建设的首位。深入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在全国优秀教师代表座谈会上的讲话精神,广泛开展师德宣传教育工作,大力弘扬模范教师高尚师德,完善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激励广大教师自觉践行总书记提出的“四点希望”,努力成为受学生爱戴、让人民满意的教师。

2.加强教师教育改革发展和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战略与政策研究。按照教育改革发展对教师工作的新要求,研究制订《2008-2012年教育振兴行动计划》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整体规划,进一步确定教师教育改革发展和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的目标任务,推进实施相关政策措施和重大项目。

3. 认真落实部属师范大学师范生免费教育示范性举措。促进部属师大围绕造就大批优秀教师和教育家的目标,精心组织实施免费师范生培养教育方案,以新的教育理念、方法和最好的教育资源培养师范生。启动实施“国家教师教育创新平台建设计划”。积极支持有条件的地方试行师范生免费教育,积极推进教师教育改革创新,逐步形成吸引优秀学生读师范、鼓励优秀人才当教师的新机制。

4.积极探索农村学校教师补充新机制。推进实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和“农村教育硕士师资培养计划”,加强调研、指导和督查,不断提高计划实施工作质量。

5. 大力推进城镇教师支援农村教育。深入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大力推进城镇教师支援农村教育工作的意见》,健全城镇教师支教和定期交流制度,促进城乡教育协调发展。

6.进一步推进师范生实习支教。召开师范生实习支教工作经验交流会,总结推广典型经验,推动各地落实《教育部关于大力推进师范生实习支教工作的意见》精神,完善建立师范院校高年级师范生到中小学实习半年的制度。强化师范生教育教学实践环节。

7.规划并积极推进教师教育院校布局结构调整。研究提出新时期教师教育院校布局结构调整指导意见。加大对师范教育的支持力度。加强师范院校建设,充分发挥师范院校的主体作用,并鼓励有条件的高水平综合大学积极参与教师教育。逐步形成开放灵活、规范有序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现代教师教育体系。

8.启动实施教师教育课程教学改革计划。适应基础教育课程改革要求,研究制订教师教育课程和教学改革指导性文件,颁布《教师教育课程标准》,调整和优化课程结构,更新教学内容,构建多层次、多形式、多样化的教师专业教育精品课程教材资源库。总结交流教师教育课程教学改革经验。加强师范教育类特色专业建设。

9.进一步完善教师资格制度。研究实施教师资格教育教学能力考试考核的标准和办法。建立适应信息化和政务公开要求的教师资格认定信息系统。

10. 启动实施新一轮中小学教师培训计划(2008—2012年)。加强基础教育新课程培训。全面实施中小学班主任培训计划。组织优秀班主任国家级研修和农村班主任国家级远程培训项目。继续推进实施中小学教师教育技术能力建设计划,全面提高中小学教师实施素质教育的能力和水平。

11.启动实施“中西部农村教师专项培训计划”。 大力加强农村中小学教师培训,组织实施中西部农村教师远程培训项目、东西部“手拉手”对口支援培训项目和支持边远民族地区教师培训项目,促进中西部农村教师整体素质和水平全面提高。

12. 进一步完善中小学教师培训制度,研究修订《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建立健全教师培训的激励和保障机制。

13.采取新的措施,深入推进全国教师教育网络联盟计划,构建覆盖全国城乡的中小学教师终身学习体系。建立远程教师培训公共服务平台,加强教师远程培训优质课程资源建设,推进区域性教师教育网络联盟和县级教师学习与资源中心建设,促进远程教师培训工作的开展。做好国际合作教师培训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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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市区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新乡市人民政府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市区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新政[2007]2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新乡市市区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4月24日市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研究,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五月二十八日


新乡市市区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多层次的住房保障供应体系和廉租住房制度,保障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要,根据建设部《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0号)、《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及退出管理办法》(建住房〔2005〕122号)和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内城镇廉租住房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是指政府和公有住房产权单位履行住房保障职能,向具有城镇常住户口且住房困难的最低收入家庭提供租金补贴、租金核减或以实物配租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普通住房。
  第四条我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方式,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为主,实物配租、租金核减为辅。
  本办法所称城镇最低收入家庭,是指本市市区内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市人民政府统一确定的最低生活水平标准,并经市民政部门核发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家庭。
  本办法所称租金补贴,是指符合政府规定条件的申请对象到市场上租赁住房,由政府对其租金给予的相应补贴。
  本办法所称实物配租,是指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直接提供住房,并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
  本办法所称租金核减,是指公有住房产权单位按照政府的规定,在一定时期内对现已承租公有住房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给予租金上的核减。
  第五条市房产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市区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工作。
  市财政、民政、国土资源、物价、总工会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标准:
  本市市区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人均建筑面积162m。随着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对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作相应调整的,由市房产管理局会同财政、民政、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拟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由维修费和管理费两项因素构成,市场平均租金与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由市房产管理部门会同市发改委确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实行租赁住房补贴的,单位面积租赁住房补贴标准按照市场平均租金与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的差额计算;实行租金核减和实物配租的,由产权人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
  第七条申请廉租住房的家庭(以下简称申请家庭)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家庭成员中至少有一人取得本市非农业常住户口3年以上,其它成员户口迁入满一年以上;
  (二)申请家庭人均收入连续6个月低于本市市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三)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02m以下(含102m);
  (四)家庭未承租廉租房或未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五)申请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
  (六)无非生活必需的贵重物品。
  第八条申请廉租住房,应当由申请家庭的户主作为申请人,户主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家庭应共同推举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填写《新乡市城镇廉租住房家庭申请表》,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一)家庭书面申请;
  (二)所在单位或居住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现住房情况证明(租赁凭证、房产证或无房证明)及工作和经济收入状况证明;
  (三)民政部门核发或出具的最低生活保障或者救助证明;(四)申请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及户口薄;(五)申请家庭成员之间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证明;申请人为非户主的,还应当出具其他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共同签名的书面委托书。
  第九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受理凭证,登记受理日期。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受理时间从申请人补齐资料的次日起计算;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
  第十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受理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通过查档取证、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完成对申请家庭的收入、家庭人口和住房状况的调查。经调查核实无误后,签署初审意见,报区民政部门复审。
  第十一条区民政部门应将复审材料报市房产管理部门,市房产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民政部门组成审核小组对申报材料进行核查,在15日内审核完毕。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当在申请人户口所在地、居住地或工作单位将审核决定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5日。
  经公示有异议的,市房产管理部门应在10日内完成核实,异议成立的,不予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市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做出准予登记的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二条对准予登记申请租金补贴或实物配租的家庭,按登记的先后顺序和住房困难程度实行排队轮候。经民政等部门认定的由于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优抚对象、重度残疾等原因造成困难的家庭可优先予以解决。
  在轮候期间,申请家庭收入、人口、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应当及时告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经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区民政部门核实确认后将核实结果报市房产管理部门,由市房产管理部门会同市民政部门审核后进行变更登记,重新安排。
  申请家庭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保障方式的,取消其轮候资格。其中,申请实物配租的家庭不接受配租方案的,原则上不再享有实物配租资格,视情况给予租赁住房补贴或租金核减保障。
  第十三条经批准取得廉租住房保障资格的家庭,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取得租金补贴资格的家庭,可根据居住需要自行选择承租适当的住房,在与出租人达成初步租赁意向,并报市房产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承租人方可与房屋出租人签订租赁协议,并由承租人、房屋出租人、市房产管理部门共同签订《新乡市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协议》。租金补贴按季直接向出租方支付。
  (二)取得实物配租资格的家庭,应同房屋产权单位签订实物配租协议,明确住房情况、租金标准、腾退住房方式及违约责任等内容,报市房产管理部门备案,并按照协议约定的金额、期限和方式向房屋产权单位交纳租金、物业管理及水电气等费用,合理使用房屋。
  (三)已准予租金核减的家庭,凭市房产管理部门发放的租金核减认定证明与产权单位签订城镇公有住房租金减免协议,并办理减租手续。
  第十四条廉租住房实行年审制。市房产管理部门会同市民政部门每年对享受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的收入、人口及住房等状况进行复核,根据复核结果对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资格、方式、额度等进行及时调整并书面告知当事人。
  第十五条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资金来源,实行财政预算安排为主、多种渠道筹措的原则,设立以公共财政为主体的“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国库专账,资金来源主要包括:
  (一)市财政每年预算根据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住房需求及财政承受能力安排的专项资金;
  (二)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按规定留用的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三)当年实际收取的土地出让总价款扣除实际支付的征地补偿费、拆迁补助费、土地开发费、计提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资金以及土地出让业务费后余额的一定比例;
  (四)社会捐赠的专项资金;
  (五)实物配租家庭缴纳的廉租住房租金;(六)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第十六条“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专项用于购建城镇廉租住房、向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等,不得挪作他用。具体管理使用按照项目预算管理、财政国库管理和政府采购管理的相关政策规定执行,市财政、审计部门应加强对廉租住房资金筹集、管理和使用的监督。
  第十七条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来源应当以收购现有旧普通住房和利用直管公房为主,新建住房为辅。具体解决渠道为:
  (一)政府出资收购的用于廉租的住房;
  (二)腾退的符合廉租住房标准的原有公有住房;
  (三)原市直单位遗留下的办公用房经改造符合廉租住房标准的住房;
  (四)政府出资建设的廉租住房;
  (五)社会捐赠的符合廉租住房标准的住房;
  (六)其它渠道筹集的住房。
  实物配租仅面向烈属、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及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
  第十八条政府收购和新建的用于廉租的住房,应以满足基本住房需求为原则,单套户型建筑面积原则上应控制在602m以下。
  第十九条新建廉租住房享受经济适用住房的各项优惠政策。
  第二十条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其保障资格:
  (一)申报时弄虚作假或隐瞒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状况等真实情况,骗取保障资格的;
  (二)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三)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的;
  (四)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居住的。
  第二十一条市房产管理部门在做出取消保障资格的决定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当事人,说明理由,并要求其在3个月内腾退廉租住房。因正当理由不能按期腾退的,经批准可续租3个月,续租期间实行租金补贴的应补交补贴的租金,实行实物配租的应按市场平均租金交纳租金,实行租金核减的应补交核减的租金。逾期不腾退廉租住房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二条建立廉租住房档案管理制度。市房产管理部门、区民政局和街道办事处均应建立本级廉租住房档案管理系统,指定专人具体负责有关表格、资料的归集、整理和保管等,逐步实现全市三级廉租住房档案变更登记、通知发放、统计查询、数据交换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具体办法按建设部《城镇廉租住房档案管理办法》(建住房〔2006〕205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廉租住房申请人对审核结果、轮候结果、配租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市人民政府或省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诉。
  第二十四条享受廉租住房保障政策的最低收入家庭违反本办法的,依照《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0号)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五条廉租住房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在廉租住房管理工作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对已批准的廉租住房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或者违反规定截留、挤占、挪用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2003年度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2003年度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3]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以下称移动集团)《关于2003年度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请示》(中移财[2003]61号),为支持该集团公司的进一步发展,现将移动集团2003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所属的29家全资控股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名单见附件),2003年度由移动集团在北京市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鉴于移动集团所属成员企业2002年度已就地预缴的税款超缴较多,应在2003年度的合并应缴税款中进行抵顶,对移动集团所属各成员企业暂不实行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办法。
二、经批准享受西部地区优惠政策的成员企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西部大开发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2〕47号)的有关规定,可由移动集团单独合并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移动集团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在企业改组、改造或资产重组过程中,因股权发生变化而变成非全资控股的企业,经当 地国税局确认后,从股权发生变化的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四、移动集团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国家税务局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接受所在地国家税务局的检查和监管;当地国家税务局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规定,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
附件: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2003年度合并纳税企业名单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三年六月十九日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2003年度合并纳税企业名单

序号 企业名称 地址
1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总部(含北京培训中心) 北京
2 吉林省移动通信公司 长春
3 黑龙江省移动通信公司 哈尔滨
4 北京通信服务公司 北京
5 天津通信服务公司 天津
6 河北通信服务公司 石家庄
7 辽宁通信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沈阳
8 上海通信服务公司 上海
9 福建讯捷通信技术服务公司 福州
10 山东通信服务公司 济南
11 河南飞达通信开发有限公司 郑州
12 海南省通信服务公司 海口
13 山西通信服务公司 太原
14 安徽通信服务公司 合肥
15 江西通信服务公司 南昌
16 湖北通信服务公司 武汉
17 湖南通信服务公司 长沙
18 中京邮电通信设计院 北京
19 内蒙古自治区移动通信公司 呼和浩特
20 贵州省移动通信公司 贵阳
21 云南省移动通信公司 昆明
22 西藏自治区移动通信公司 拉萨
23 甘肃省移动通信公司 兰州
24 青海省移动通信公司 西宁
25 宁夏回族自治区移动通信公司 银川
26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移动通信公司 乌鲁木齐
27 广西通信服务公司 南宁
28 重庆通信服务公司 重庆
29 四川通信服务公司 成都
30 陕西通信服务公司 西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