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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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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门市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37号


  《厦门市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12月22日市政府第8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长刘赐贵

                                 二OO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厦门市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加强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本市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财政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内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纳入财政管理的事业单位收入及其他资金。

  第三条 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招标投标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程的其他采购活动依照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政府采购规定办理。

  第四条 政府采购的信息应当同时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和厦门市政府采购网(以下称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但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除外。

  第五条 本市各级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本级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政府采购的具体日常管理事务由政府采购管理机构负责。

  上级财政部门依法监督和指导下级财政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履行与政府采购活动有关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六条 财政部门应当采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和方法,实施电子化政府采购,提高政府采购效率和监管水平。

第二章 采购形式和采购方式

  第七条 本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根据授权确定并公布。

  第八条 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采购项目,应当实行集中采购。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达到规定限额标准以上的,实行分散采购。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由采购单位自行采购。

  大宗货物政府采购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市财政、监察部门另行制定。

  第九条 政府采购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方式进行。

  政府采购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第十条 公开招标应当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

  政府采购货物或者服务的数额达到规定标准的,应当采取公开招标方式进行。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市财政部门的批准。

  第十一条 采购人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采购人在一个预算年度内未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重复采购同一品种的货物或者服务项目,资金总额超过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视为化整为零规避公开招标,但依法经批准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除外。

  第十二条 政府采购应当优先采购自主创新产品、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

  鼓励本市诚信企业、地方优质产品生产企业积极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第三章 采购程序

  第十三条 采购人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应当根据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执行计划,报财政部门审核。

  政府采购预算执行计划应当包括采购人名称、采购项目、采购数量、价格、规格及技术要求、资金来源构成、预计采购时间、交货或者竣工时间等。

  第十四条 财政部门对报送的政府采购预算执行计划进行审核,审定采购预算、采购形式和采购方式,并及时作出批复。

  政府采购项目资金预算需要调整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管理权限和程序进行。

  第十五条 政府采购项目评标评审活动由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负责。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组成。采购人代表应当熟悉采购项目的经济技术要求,并由采购人以书面形式确定。

  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家应当从本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通过随机方式抽取产生;因项目情况特殊,本地政府专家库相应专家为数不足或者不适宜参加评审的,经市财政部门批准,可从外地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通过随机抽取方式产生。

  对技术复杂、专业性极强的采购项目,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评标专家的,经市财政部门同意,可以采取选择性方式确定评审专家。

  本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由市财政部门负责统一组建。

  第十六条 市财政部门依法建立全市统一的政府采购供应商库。

  第十七条 在招标采购中,依照政府采购法,应当予以废标的,废标后,采购人应当依法重新组织招标。需要采取其他方式采购的,应当获得市财政部门的批准。

  第十八条 在竞争性谈判或者询价采购中,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只有两家的,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可以与两家供应商进行谈判或者询价;只有1家的,可以采取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第十九条 在竞争性谈判或者询价采购中,对谈判文件或者询价通知书作出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应当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补充确定参加谈判或者询价的供应商。

  经补充后,对谈判文件或者询价通知书作出实质响应的供应商只有两家的,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可以与两家供应商进行谈判或者询价;只有1家的,可以采取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第二十条 同种货物可以采用跟单采购形式。采购人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的货物项目时,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可以按不高于3个月期限内相同产品的本市政府采购中标价、成交价下调后的价格向任何能提供相同产品的供应商进行采购。

  第二十一条 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经采购人同意,中标、成交供应商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的,只能将中标、成交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其他供应商完成。分包供应商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

  采购人不得强迫或者采取其他非法手段要求中标、成交供应商分包履行政府采购合同;不得与中标、成交供应商恶意串通分包履行政府采购合同,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十二条 采购活动结束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照规定整理、保管政府采购项目文件。

第四章 质疑与投诉

  第二十三条 供应商认为下列事项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依法向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提出书面质疑:

  (一)采购文件存在歧视性、限定性条款的;

  (二)采购文件补充、澄清或者修改后没有按规定公告的;

  (三)采购人员或者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

  (四)采购程序违反有关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

  (五)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与其他供应商之间,或者其他供应商之间存在串通行为的;

  (六)其他供应商提供虚假资料骗取中标、成交的;

  (七)其他供应商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人员或者其他相关人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八)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其他事项。

  供应商提出书面质疑,应当附送有关证明材料。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供应商提出的质疑依法作出答复;对涉及技术因素方面问题的质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组织原评审委员会进行复核,并根据复核结果依法作出答复。

  第二十四条 提出质疑的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依法向财政部门提出投诉。供应商不得捏造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材料进行虚假、恶意投诉。

  投诉书及证明材料为外文的,应当同时提供其中文译本。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在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布受理供应商投诉的机构名称、地址、邮编、电话、传真,以方便供应商投诉。

  第二十五条 财政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书后3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以及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并在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布投诉处理结果。

  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财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将延长期限及理由告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财政部门应当建立采购代理机构考核指标体系,对采购代理机构的采购价格、节约资金效果、服务质量、信誉状况、有无违法行为等事项进行考核,并在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定期公布考核结果。经考核不合格的,在6个月内不得参加本市政府采购活动。

  第二十七条 财政部门依法进行检查时,政府采购当事人和其他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人员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

  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情况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出具政府采购监督意见书,提出具体监督意见。

  第二十八条 财政部门和依法对政府采购活动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对采购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予通报;对采购代理机构,由财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暂停其代理政府采购代理业务,并建议有关部门依法取消其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

  (一)未按规定在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政府采购信息的;

  (二)对应当依法实行政府采购的项目未依法实行政府采购的;

  (三)未按规定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执行计划的;

  (四)未经批准,擅自改变政府采购方式的;

  (五)未按规定选择确定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

  (六)强迫中标、成交供应商分包履行政府采购合同,或者与中标、成交供应商恶意串通分包履行政府采购合同,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

  (七)未按规定妥善保管政府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的;

  (八)对供应商的质疑逾期未作处理的。

  第三十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情节严重的,在1至3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依法予以处罚: 

  (一)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

  (二)捏造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材料进行虚假、恶意投诉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 财政部门和依法对政府采购活动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政府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采购代理机构未依法进行考核,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二)对投诉事项未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处理决定,或者依法应当对违法行为的投诉事项进行查处而未予以查处的;

  (三)在实施政府采购监管中未依法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使用以财政性资金偿还的借款进行采购的,视同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适用本办法。

  中央属、省属驻厦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可参照本办法实施政府采购。

  第三十三条 对因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所实施的紧急采购和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采购,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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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流浪乞讨人员以及偷渡外流人员收容遣送具体办法

广东省人民政府


城市流浪乞讨人员以及偷渡外流人员收容遣送具体办法
广东省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了做好我省流浪乞讨人员以及偷渡外流人员的收容、遣送、安置工作,维护城市社会秩序和安定团结,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和民政部、公安部印发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特制定本具体办法。
第二条 在大、中城市、对外开放城市以及收容、中转量大的城镇和交通要道设置或撤销收容遣送站,须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并报民政部备案。
第三条 收容遣送站是对被收容人员进行救济、教育和收容遣送的特殊性的事业单位,由民政部门负责领导和管理。
第四条 下列人员,予以收容遣送:
(一)家居农村流入城市乞讨的;
(二)城市居民中流浪街头乞讨的;
(三)其他露宿街头生活无着的;
(四)偷渡外流被堵截回来的;
(五)流窜犯罪嫌疑分子。
第五条 收容审查遣送工作由民政、公安部门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协同做好。
对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第一、二、三、五种人的收容工作,以公安部门为主,民政部门积极配合。第四种人的收容工作,由边防部队、民警、民兵、哨所负责。
对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第一、二、三、四种人的审查、遣送工作,由民政部门负责。第五种人的审查工作,由公安部门负责。经审查确非犯罪者,由民政部门统一负责遣送。初步审查有犯罪问题,需转送其流出地进一步查处的,由公安部门负责遣送。需要依法处理者,由公安部门负责
办理。
第六条 收容遣送站工作人员在执行收容、遣送任务时所需的证件、标志等,由省民政厅统一制发。
第七条 收容遣送站应对收容、中转的被收容人员进行验收,办理交接手续。对不符合本办法第四条所列的人员,收容站不予接收。收容站发现通缉犯、在逃犯,应移送公安部门处理。
第八条 收容遣送站应加强对被收容人员的管理。
(一)对被收容人员,要及时登记了解查清姓名、身份、家庭住址、流浪原因和流浪时间,建立必要的档案。并针对被收容人员的思想状况,对其进行政治思想教育、社会主义教育、形势前途教育、法纪教育和爱国主义教育。有条件的地方,给他们安排一些有益的文娱活动。
(二)安排好被收容人员的生活。保证吃足伙食定量、吃得卫生;对老人、幼儿、孕妇和病残人员给予适当照顾;对病伤员给予及时治疗;对危重病人经治疗脱险后遣送;要改善居住条件,搞好个人和公共卫生,预防发生和流行传染病;对患有传染病的,要采取隔离措施;防寒防暑,
防止非正常死亡。被收容人员在留站和遣送期间死亡的,应查明死因,由医院证明,建立档案;非正常死亡的,由法医作出鉴定报当地检察机关,同时报上级主管部门。
(三)对被收容的流窜犯罪嫌疑分子、港澳当局遣送回来的偷渡外流人员,应与其他被收容人员分开住宿和管理。男女要分区。女性被收容人员,由女工作人员管理。
第九条 被收容人员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服从收容、遣送;
(二)认真回答工作人员的询问,如实讲明姓名、身份和家庭住址等情况,不得隐瞒和谎报;
(三)遵守国家法律,爱护公物,不准倒买倒卖东西,不准打架斗殴,不准携带凶器,不准进行其他违法犯罪活动;
(四)遵守收容遣送站的规章制度,服从工作人员的管理。
被收容人员违反上述规定,轻者给予批评教育;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或刑律者,送交公安、司法部门依法惩处。损坏公物者,按价赔偿。
第十条 收容遣送站应及时将被收容人员送回原户口所在地,不得无故延长留站时间。被收容人员留站待遣时间:本省的不超过十五天;外省的一般不超过一个月。户口所在地在边远地区或气候严寒地区的被收容人员,留站的时间可适当延长。
对尚未查清住址的被收容人员,有劳动能力的可组织他们临时劳动,待查清地址后遣送。
第十一条 铁路、交通、航运部门应协助收容遣送站做好收容遣送工作,对遣送工作人员在购买车、船票和上车船方面要给予优先照顾;车、船执勤民警要协助遣送工作人员加强对被收容人员的管理。
第十二条 收容遣送站实行遣送工作责任制。选择遣送路线应有利于节省人力、财力、物力和时间,避免倒送。属本县市的,应将被收容人员送到户口所在地的公社(乡)、街道办事处或通知其单位,由其家属凭公社(乡)、街道办事处或公安派出所的证明领回。被收容的偷渡外流人
员,其户口所在地是毗邻县市(包括外地区的毗邻县市)的,应直接遣送;外省的,由广州、韶关、兴宁、汕头、湛江、肇庆等对口接收站和坪石中转站负责遣送。不准让被收容的偷渡外流人员、呆傻人员自行离站或在遣送途中放行。
被收容人员及其材料、财物等、由遣出站与接收站交接清楚。并填写三联单,一联存根、一联交接收站,另一联经接收站签收后交回遣出站作收据。
第十三条 被收容人员的安置工作,由其户口所在地的人民政府负责。当地人民政府应责成有关基层单位对他们做好教育工作,妥善安置,认真解决他们的生产、生活因难。户口已经注销的,公安部门应准予复户。
对长期流浪的被收容人员,应作如下处理:
(一)长期查不清户口所在地、无法遣送的孤、老、残、幼和呆傻人员,经收容遣送站主管民政部门批准,送社会福利事业单位暂行安置,待查清其户口所在地后送回原地安置。
对城市中无家可归,没有劳动能力的被收容人员,经户口所在地县(市)以上民政部门批准,送城市社会福利事业单位
对农村中无家可归、没有劳动能力的被收容人员,经户口所在地县(市)以上人民政府批准,送农村敬老院安置或分散安置,给予五保待遇。
(二)无家可归、而有劳动能力原籍确无条件安置的长期流浪、屡遣屡返的人员,经地市民政局批准,送安置农场教育安置;其户口和物资供应等问题,按1963年3月12日内务部、公安部、粮食部、劳动部、商业部关于解决民政部门领导的安置场所收容人员的户口物资供应等问
题的联合通知办理。
(三)有家不归、流浪成性的青壮年,经地市民政部门批准,送安置农场劳动教育二至四个月后,再送回原户口所在地。
(四)并非因生活困难而流入城市以乞讨为名的人员,送安置农场劳动教育三至六个月后,经审查无犯罪行为的,再遣送回原户口所在地。
第十四条 收容遣送经费的使用和管理。收容遣送站编造收容遣送经费应当本着保证工作的顺利进行和节约的原则,报经其主管民政部门批准,在民政事业费内列支。收容遣送经费的开支范围:
(一)被收容人员的生活费、医疗费和遣送车船费;
(二)收容遣送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办公费以及所需的证件、标志等经费;
(三)一般生产工具购置费、房屋维修设备费和车辆购置费。
收容遣送站应遵守财务管理制度,不准虚报冒领、借支挪用收容遣送经费,反对贪污盗窃、铺张浪费。
购置费的开支,要按照财政部、商业部关于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的规定办理。
被收容人员能自行解决全部或部分伙食费、车船费、管理费的,应向其收取费用。伙食费、车船费按实际开支计收;管理费按留站天数计收。向被收容人员收取的费用,应当冲减收容遣送经费。
第十五条 收容遣送站组织被收容人员的劳动收益,应用于:
(一)改善被收容人员的伙食;
(二)添置和维修生产工具;
(三)参加劳动的被收容人员的零用钱和回家路费。
第十六条 被收容人员的财物的管理。
(一)被收容人员携带的贵重财物,由收容站集中保管。被收容人员进站时,由护送人员(或接收人员)、被收容人员、保管人员三方面共同清点、验收、登记,填写三联单。被收容人员离站时,将原财物交回本人。
(二)被收容人员用于偷渡和作案的工具以及赃物等,应按规定予以没收。收容站应将其品名、牌号、新旧程度、数量、重量等详细登记、封存,并填写三联单,一联交被收容人员,一联存根,一联连同物品上缴国库。收容站不得自行处理。
(三)被收容人员逃跑遗下的、逾期半年不来领取的财物,应上缴国库。
第十七条 收容遣送工作人员应严格按照法律和政策办事,严格遵守如下纪律:
(一)不准打骂、体罚、虐待被收容人员;
(二)不准敲诈、勒索、侵吞被收容人员的财物;
(三)不准克扣被收容人员的粮食和其他生活供给品;
(四)不准检查被收容人员的信件;
(五)不准利用被收容人员担任管理工作,不准使用被收容人员为工作人员干私活;
(六)不准对被收容人员处以罚款;
(七)不准调戏妇女。
第十八条 收容遣送站应建立值班、管理、教育等岗位责任制、奖惩制度和请示报告制度。
(一)对收容遣送工作人员每年进行一次考核评比。对模范执行党的纪律、国家政策法令,工作积极,完成任务好的工作人员,给予表扬和奖励;对收容站的工作实行法律监督。对违犯纪律、消极怠工的工作人员,进行批评教育,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触犯刑律的,应追究刑事责任。


(二)收容遣送工作人员的岗位津贴,按照1980年民政部、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城市社会福利事业单位岗位津贴的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发给。
(三)收容遣送站应及时向其主管民政部门和省民政厅报送收容遣送情况月报和年终总结报告。重大问题随时报告。
第十九条 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1983年4月2日

关于印发《2011年全国环保系统规划财务工作要点》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


关于印发《2011年全国环保系统规划财务工作要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辽河保护区管理局,计划单列市环境保护局:

  为切实做好2011年全国环保系统规划财务工作,现将《2011年全国环保系统规划财务工作要点》和《环境规划院2011年度主要工作》印发给你们。各级环保部门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感、紧迫感,切实加强领导,采取有效措施,把规划财务工作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附件:1.2011年全国环保系统规划财务工作要点

  2.环境规划院2011年度主要工作

二○一一年三月三十日



  附件一:

2011年全国环保系统规划财务工作要点

  2011年是“十二五”开局之年,做好今年的规划财务工作至关重要。2011年规划财务工作的总体要求是: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贯彻落实2011年全国环境保护工作会议精神为主线,以编制好“十二五”环保规划为重点,以力求各项工作都有新进展取得新成效为抓手,以切实加强学习型支部建设和规划财务队伍建设为支撑,坚持总体构架、重点突破、循序推进、务求实效,强化基础、人才和保障工程,大力推进环保历史性转变,积极探索中国环保新道路,确保“十二五”规划财务工作开好局、起好步,为提高生态文明水平做出新的更大贡献。

  按照上述总体要求,2011年将突出重点,统筹兼顾,着力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认真做好“十一五”环保规划终期考核,全面统筹“十二五”环保规划区划编制。开展“十一五”环保规划终期考核,系统总结“十一五”时期环境保护规划落实中取得的成效和经验。加快“十二五”环境保护规划编制工作,力争2011年上半年完成规划报批。加强统筹调度,推动完成列入2011年国务院专项规划审批计划的环保规划的编制与报批工作。做好青藏高原区域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综合规划的报批和落实等相关工作。加快推进国家环境功能区划编制工作,进一步扩大城市环境保护总体规划试点相关工作。

  二是构建规范科学的预算管理体制,推动预算管理水平整体提升。以促进落实“十二五”环保规划为目标,进一步梳理“十二五”重点工作,完善“十二五”项目预算体系,优化支出结构,加大重大项目经费保障力度。加强对事业单位预算财务管理的指导,提升直属单位预算财务管理水平。以预算管理“五大机制”为基础,丰富并完善相关制度办法,进一步夯实工作基础。推动项目成果资源共享,完善项目“查重”机制。加大部门预算资金绩效考评及监督检查力度。强化预算保障功能,做好2012年部门预算编制,确保重点项目预算资金落实。

  三是进一步加强全国环保基础能力建设,谋划实施好重大环保专项。全面评估《国家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十一五”规划》实施情况,抓紧开展“十二五”环境监管能力建设规划编制工作。切实加强中央本级能力建设,重点提升民族地区、中西部地区、欠发达地区基层环保部门基础能力。积极协调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安排好中央环保专项、重金属污染防治专项、主要污染物减排专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专项和基层监测执法业务用房项目,积极谋划新的重大专项。积极协调、配合财政部研究促进环境服务业发展相关政策,加大环境服务业支持力度。组织开展重大专项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估,督促、推进第一批基层监测执法业务用房项目、危废医废处置设施建设项目等重大专项实施。进一步规范管理,出台《环境保护部基层监测执法业务用房项目管理办法》、《中央财政重金属污染防治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等管理制度。

  四是深化“以奖促治”政策措施,推动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有效发挥作用。落实好2010—2012年农村环境保护工作计划,深化“以奖促治”政策措施,协调下达2011年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大力推动各地建立农村环境保护项目库建设,举办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工作培训班,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加大经验交流和培训力度。按季调度示范资金预算执行情况,并在全国范围内通报,督促示范省加快工作进度。按照预算执行与资金安排挂钩的联动机制要求,开展2010年示范资金项目核查工作,落实示范协议规定的奖惩措施。协调推动与项目实施密切相关的政策、技术规范的制定,示范推广相关实用技术,促进建立项目建设与运行维护的长效机制,带动环保产业发展。

  五是继续做好形势分析和投资分析,切实发挥参谋助手作用。一手抓基础工作,一手抓机制建设,力争在核心数据采集利用、部内重点材料筛选、重点省份形势分析等工作上有所突破。进一步编制好2010年和“十一五”国家、省级、重点行业、金融行业环保投资报告。以典型城市环保投资项目库分解、行业环保投资研究为突破口,推动环保投资口径优化。进一步加强“十二五”环境经济体制改革研究工作。

  六是努力推进财务资产管理工作转型,进一步提高管理规范化、制度化水平。全力做好财务和资产职责划转工作,保障平稳移交,同时进一步完善运行机制,理顺职能,明确责任。加强财务制度建设,研究修订机关差旅费管理规定等四项财务制度,规范工作程序,提高财务管理规范化运行水平。加强资产管理制度建设。组织直属单位开展资产清查,核实存量,掌握现状,开展资产管理监督检查。加强对资产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提升资产管理人员工作能力和水平。加强资产处置管理,从严审批,规范处置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着力抓好机关网上报销系统、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的运行维护。进一步加强预算、决算及各项报表编报工作,抓好住房制度改革相关工作。

  七是加快完善内部审计工作制度,切实发挥审计免疫系统功能作用。加快推进《环境保护部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等两项制度出台,研究拟定基建审计管理规章制度。出台《关于加强环保系统内部审计工作的若干意见》,指导、推动环保系统加强内部审计工作。配合审计署开展预算执行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审计等相关工作。保质保量完成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加强委托业务费监督检查力度,深入开展“小金库”等专项检查工作。

  八是切实做好各项区域协调统筹工作,努力提高区域协调发展水平。组织安排好西部大开发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工作,召开全国环保系统援疆、援藏工作会议,把中央援疆、援藏有关部署落到实处。加强定点扶贫工作。筹备重庆等省部协议签署。

  九是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进一步加强队伍建设。把创先争优活动和“五大建设”、建设“六型机关”要求有机结合起来,积极推进学习型党组织建设,坚持开展读书学习活动,定期举办青年论坛,提高干部队伍素质。加强规划财务队伍建设,夯实事业发展人才基础。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加强队伍建设的重要环节,加强惩防体系和权利运行监控机制建设,加强政务信息公开,确保权利在阳光下运行。

  规划财务司2011年重点工作安排分解表

  附件二:

环境规划院2011年度主要工作

  一、规划编制和报批工作

  1.“十二五”规划报批。更新基数,开展目标指标测算,完成规划修改。组织专家论证,完成规划报批准备工作。制定目标指标分解方案,建立规划实施系统。组织规划解读材料,实施宣传贯彻。完善“十一五”规划终期考核方案和考核指标,建立考核数据填报系统。全面总结规划研究编制技术方法和研究成果,编制国家环保“十二五”规划研究编制丛书。

  2.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编制。完成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二五”总体规划的编制工作和松花江、淮河、海河、巢湖及黄河中上游等5个流域规划文本的编制工作。与各省区开展总量指标的协调、对接,与水利、发改、建设等部门进行项目对接。完成省级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编制要求,指导重点流域各省的规划编制工作。

  3.重点区域大气联防联控规划编制。编制“十二五”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规划,确定长三角、珠三角、京津冀、成渝、辽宁中部、山东半岛、武汉及周边、长株潭、台湾海峡西岸三区六群的规划目标、重点任务、重点工程和实施保障机制。研究我国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的新思路、新方法和新机制。配合污染防治司开展规划相关报批工作。

  4.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规划的实施。研究制定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规划实施评估考核办法,建立评估考核指标体系。研究制定重金属污染总量核查核算办法,协助制定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责任书。

  5.全国土壤环境保护规划编制。收集、筛选各地报送的重点工程项目,全面开展规划文本和编制说明编写工作。开展重点地区调研,召开规划编制地方协调会,完成重点工程项目清单,形成全国规划初稿,召开专家咨询会征求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

  6.农村环境保护规划编制。研究编制全国农村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提出“十二五”期间全国农村环境保护的目标、任务和措施。做好土壤环境保护、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等规划编制工作。推进落实“以奖促治”政策,起草进一步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组织制定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建设和投资技术指南。完善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目标责任制考核指标,制定考核工作规程,完成目标责任制试点考核评估工作。

  7.相关环保规划编制和报批。征求“十二五”危险化学品环境风险防范规划修改意见,编制完成规划报批稿。明确国家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十二五”规划的主要任务与重点工程,编制完成规划征求意见稿。修改完善国家环境监测“十二五”规划文本,确定重点工程项目。协助组织“十二五”环保系统援藏、援疆规划座谈会,讨论规划框架,确定主要任务和重点工程项目,编制完成规划初稿。结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十二五”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编制要求,征求环境服务业发展“十二五”规划修改意见,完善规划文本。

  8.地下水环境调查与评估。开展重要饮用水水源地、重要污染源(工业危废堆存场、垃圾填埋场、矿山开采区、石油化工生产销售区、工业生活地下排灌区和污灌区等)、重点工业园区和典型城市等不同层面系统的调查评估工作。编写10个调查评估技术规范,制定案例地区实施方案及有关技术文件并组织培训,开展地下水污染防治政策框架的设计,构建地下水污染防治数据库和信息平台框架。

  9.国家环境功能区划前期研究及试点工作。完成《国家环境功能区划研究报告(初稿)》,征求修改意见,完善研究报告。继续推动浙江、吉林、黑龙江、宁夏、新疆等环境功能区划试点地区深化有关工作,对地方环境功能区划的编制技术方法、指标体系、空间方案、配套管理目标和对策开展深入研究,做好各试点总结工作。研究环境功能区划与已有专项环境功能区划、其他部门区划的衔接方法,完成《环境功能区划编制技术导则(试行)》。

  二、环境经济政策

  1.更新双高名录。完善环保综合名录及配套政策,更新2011年版“双高”综合名录。制定无机盐等十个行业双高名录。研究甲醇等行业环境经济政策。

  2.完善环境税政策。做好环境税征管模式设计、环境税部门配合模式设计、环境税试点方案跟踪、环境税计税依据设计工作。研究排污费改税对环保能力建设的影响,完善排污费改税的环境税思路。

  3.开展环境风险防范和损害评估。初步建立典型行业、工业园区与企业环境风险源评估技术方法体系。继续开展环境经济核算与环境统计分析研究。建立完善环境经济核算技术方法支撑应用体系。

  4.开展区域环境经济统筹与环境形势分析。继续开展西部、东北等板块区域及重要经济区的环境分区指导政策研究,逐步形成典型区域的环境战略政策体系,修改完善《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加强环境保护的意见》。

  三、项目资金管理

  1.2011年各财政专项资金的设计、评审与管理支持工作。协助完成自然保护区专项资金审查。根据中央环保专项资金、“三河三湖”专项资金、重金属专项资金下达进度,适时开展各个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研讨和培训工作。开展相关污染防治技术研讨。

  2.中央环保专项资金项目绩效评价。编制完成绩效管理办法。开展全国环保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技术培训和危险废物竣工验收技术支持、技术复核,指导相关省份开展绩效评价,完成全国环保专项资金项目的绩效评价。

  四、科研工作

  1.推进水专项研究课题。完成2008年启动6个课题的结题验收工作及2009年启动5个课题的中期评估工作。总结梳理主题“十一五”期间的研究成果,对已取得的政策试点示范经验进行推广,扩大试点区域。集中精力做好“十二五”各项目课题的申报和论证工作。

  2.推进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和环境规划与政策模拟重点实验室建设。依托环境科学与工程学科、管理科学与工程学科两个一级学科开展博士后工作站建设工作,搭建高校—规划院—人才的交流与共享平台,提升科研能力。完成环境规划与政策模拟决策支持平台的第一期开发,申请国家环境保护重点实验室建设论证。

  五、院自身建设

  1.继续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完善组织工作机制,强化组织建设,按照部直属机关党委部署,围绕争创主题,结合形势任务变化,有针对性地进行再动员、再部署,着力打造一个团结奋进、开拓创新、富有战斗力的领导班子和一支战斗力强、作风过硬、领导满意、群众信赖的干部队伍,积极推进“和谐单位”建设。

  2.加强规章制度建设。不断完善和健全各类规章制度,提高科研管理和财务精细化管理水平,加强人才队伍建设,进一步打造环境规划院的核心竞争力,提升其为环境保护部技术支撑和技术服务能力。

环境规划院列入2011年部的重点工作安排分解表

序号
重点工作事项
主 要 任 务
承办部门
完成时限
责任人

1
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编制与报批
(1)更新基数,开展目标指标测算与分解。

(2)广泛征求各省人民政府、各部委、有关机构的意见,完成规划修改,通过专家论证。

(3)协助环保部协调相关部委,完成规划会签,报国务院审议。
规划院
2011年12月
洪亚雄

2
“十二五”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规划
(1)完成“十二五”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规划的编制工作。

(2)配合污防司开展相关报批工作。
规划院
2011年12月
王金南

3
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
(1)完成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总体规划文本编制工作。

(2)完成淮河、海河、松花江、巢湖、黄河中上游等五个流域规划文本编制工作。
规划院
2011年12月
吴舜泽

4
全国农村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及有关政策
(1)研究编制全国农村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提出“十二五”期间全国农村环境保护的目标、任务和措施;做好土壤环境保护、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等规划编制工作。

(2)推进落实“以奖促治”政策,起草进一步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组织制定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建设和投资技术指南;协助环境保护部开展2010年连片整治示范项目督察和评估。

(3)完善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目标责任制考核指标,制定考核工作规程;开展全国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目标责任制试点考核评估。
规划院
2011年12月
陆 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