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营出口企业减产留用资金使用暂行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6:07:13 浏览:8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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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营出口企业减产留用资金使用暂行规定
北京市财政局
自营出口企业减产留用资金使用暂行规定
北京市财政局
一、各自营出口企业年度终了后,对根据市经贸委下达的承包指标,实现减产增盈留用资金中的几项基金按以下比例分配:20%转入企业风险基金,35%转入企业自有流动资金,其余45%按5:3:2的比例分别转入生产发展基金、职工福利基金、企业后备基金。
二、生产发展基金、职工福利基金、企业后备基金的使用按照北京市财政向京财商(88)2282号文件“关于外贸体制改革有关财务管理问题的通知”规定和有关外贸企业财务制度执行。
三、本规定自1990年1月1日起执行。1989年减亏留用资金的使用亦按此规定执行。
1990年7月9日
瑞士联邦委员皮埃尔·奥贝尔致郑拓彬换文
中国 瑞士
瑞士联邦委员皮埃尔·奥贝尔致郑拓彬换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贸易部部长
郑拓彬先生
部长先生:
我谨提及今天签署的瑞士联邦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相互促进和保护投资协定,并在此载明缔约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如缔约双方均成为一九六五年三月十八日在华盛顿签订的关于解决国家和他国国民之间投资争端公约的参加国时,双方将举行谈判,以便就可诉诸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调解和仲裁的争端种类及诉诸方式达成一项补充协议。该补充协议采取换函形式,并作为协定的组成部分。
如蒙确认本函准确地反映了缔约双方达成的协议,我将不胜感激。
顺致崇高的敬意。
瑞士联邦政府代表
皮埃尔.奥贝尔
(签 字)
一九八六年十一月十二日于北京
财政部关于国有股持股单位产权变动涉及上市公司国有股性质变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国有股持股单位产权变动涉及上市公司国有股性质变化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2年9月26日 财企〔2002〕395号
国务院有关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上海市、深圳市、青岛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各中央管理企业,总后勤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近年来,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化,上市公司国有股持股单位产权变动的情况日益增多,一些国有股持股单位的经济性质发生变化,进而引起上市公司国有股性质发生相应变动,形成了国有股的间接转让。为了加强对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的监管,规范上市公司国有股持股单位产权变动涉及国有股性质变化的行为,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上市公司国有股持股单位产权变动时,应充分考虑对其控股(参股)上市公司的影响,合理确定国有股价值。
二、上市公司国有股持股单位因产权变动引起所持国有股性质发生变化的,国有股持股单位应按产权关系将产权变动方案报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央企业主管部门、中央管理企业批准,并在方案实施前将国有股权变动事项报财政部核准:
(一) 国有股由地方单位持有的,国有股权管理事项由省级财政(国资)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核准;
(二) 国有股由中央单位持有的,国有股权管理事项由中央企业主管部门或中央管理企业审核后报财政部核准。
三、省级财政(国资)部门、中央企业主管部门、中央管理企业须报送以下材料:
(一)上市公司国有股变动的申请报告;
(二)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央企业主管部门、中央管理企业关于上市公司国有股持股单位产权变动的批文;
(三)上市公司国有股持股单位经批准的产权变动方案;
(四)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及备案或核准意见;
(五)上市公司国有股持股单位产权变动涉及所持国有股作价情况的说明;
(六)投资方或收购方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及近二年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
(七)上市公司国有股持股单位产权变动后的公司章程草案;
(八)上市公司上年度及本年度(或中期)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
(九)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上市公司国有股持股单位产权变动的法律意见书。
四、上市公司国有股持股单位产权变动后涉及国有股性质变化的,凭财政部批复文件依照规定程序到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办理所持股份变更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