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酒泉市政风行风热线群众投诉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6 17:16:14  浏览:8424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酒泉市政风行风热线群众投诉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酒泉市政风行风热线群众投诉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酒政办发〔2007〕158号


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
  《酒泉市“政风行风热线”群众投诉处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2007年9月27日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九月二十八日


  酒泉市“政风行风热线”群众投诉处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政府部门和公共服务行业加强作风建设,改进管理和服务方式,提高工作效率,推动和规范我市“政风行风热线”工作,有序、便捷、高效地办理好“政风行风热线”反映的问题,切实维护群众利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纠风办与市广电局联合开通的“政风行风热线”电话,以及通过其他新闻媒体开通的投诉电话受理的群众投诉问题的处理。
  第三条 “政风行风热线”受理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对本市各级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管理、服务职能的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下列行为的投诉:
  1、对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事项,无正当理由拖延不办的;
  2、推诿扯皮,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的;
  3、执法办事不公,吃、拿、卡、要、报,侵害群众切身利益的;
  4、违法违规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乱检查、乱办班的;
  5、违反政务公开规定,不履行公开承诺内容,不按规定程序办事的;
  6、对群众的正当要求和合理意见置之不理的;
  7、其他侵害群众利益,影响党和政府形象的行为。
  第四条 “政风行风热线”投诉问题的办理工作,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管行业必须管行风”的原则和“标本兼治、纠建并举”的工作方针,按照“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的要求,充分发挥高效、便捷的处理机制,着力解决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
  第五条 “政风行风热线”投诉问题的办理工作由市纠风办牵头。主要负责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单位对“政风行风热线”投诉问题的受理、转办、承办、反馈等工作。市直、省属驻酒各部门和单位具体负责本部门、本单位职责范围内各类投诉问题的办理工作。
  第六条 “政风行风热线”投诉问题的办理工作实行主管部门负责制。各部门、单位行政正职领导为第一责任人,负责对本部门、单位投诉问题办理的协调组织工作;各部门、单位内设联络员,具体负责信件的签收、转办、督促、回复和存档工作;各部门、单位相关业务科室具体负责办理“政风行风热线”投诉的问题。
  第七条 “政风行风热线”投诉问题的办理实行双向承诺制。鼓励群众实名投诉和反映问题,群众对所反映问题的真实性作出承诺;各部门、单位必须对群众实名投诉问题的处理答复作出承诺。
  第八条 “政风行风热线”投诉问题的办理实行限时办结制。承办部门、单位对群众投诉的问题应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并反馈答复。对于在规定期限内不能按时办结的,须提出延期办理申请,报市纠风办批准。

                         第二章 办理程序

  第九条 “政风行风热线”投诉问题的办理工作由受理、转办、承办、反馈、存档五个部分组成。
  第十条 受理:对属于受理范围内的来电投诉,热线电话管理部门安排专人接听,记录投诉人姓名、地址、联系方式以及投诉问题等内容,并填写《酒泉市政风行风热线群众投诉登记表》,于1个工作日内转市纠风办。
  第十一条 转办:市纠风办接到《酒泉市政风行风热线群众投诉登记表》后,填写《酒泉市政风行风热线群众投诉转办单》,及时送有关领导批阅,于1个工作日内转相关部门、单位办理。
  第十二条 承办:各部门、单位收到《酒泉市政风行风热线群众投诉转办单》后,由联络员签收,报主管领导确定承办科室并送交其办理。承办科室根据信件所反映的问题,按照依法、真实、准确的原则,提出解决办法,形成回复意见,报本部门、单位领导审核后,送交联络员及时报市纠风办。
  对本单位不能单独解决的问题,应在落实本部门牵头人及负责科室的同时,将需要协助办理的部门和理由报市纠风办,由市纠风办协调有关部门、单位配合办理,由首接单位负责向市纠风办回复;对规定时间内不能解决的问题,应说明解决的工作计划;对暂时无法解决或不能解决的问题,应充分说明理由;对不属于本单位办理的信件,须在1个工作日内向市纠风办申请退信。
  第十三条 反馈:市纠风办收到各部门、单位的回复意见后,在1个工作日内反馈给当事人。
  第十四条 经当事人同意,也可由有关部门、单位采取当面回复或电话回复等形式直接向群众回复办理结果,并将办理结果报市纠风办。当面回复的应由当事人签字并注明满意度;电话回复的由经办人作电话记录,并注明当事人的满意度。
  第十五条 归档:各部门、单位联络员将办结的“政风行风热线”信件原始材料定期归档,以备查询。
  第十六条 对规定期限内不能办结的,市纠风办向承办部门、单位发出《酒泉市政风行风热线办理督办单》,督促该部门、单位及时办结。
  第十七条 市纠风办将通过新闻媒体公布各部门、单位办理群众投诉情况和投诉处理结果。
  第十八条 市纠风办定期对“政风行风热线”群众投诉及各部门、单位办理情况进行通报。

                         第三章 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政风行风热线”办理情况的考核结果纳入市政府年度绩效考核之中。
  第二十条 对于在办理“政风行风热线”工作中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党纪政纪处分。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纠风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正式施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广播电影电视大型、重大活动安全管理办法

广播电影电视部


广播电影电视大型、重大活动安全管理办法
广播电影电视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大型、重大活动的安全管理,依照《警卫工作规定》(中办发〔1994〕11号)及《广播电影电视保卫工作暂行规定》,根据我部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大型、重大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是保卫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的指导思想和“内紧外松”的原则,既要保证安全,又要方便工作。
第三条 大型、重大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由保卫部门统一组织,有关部门分工负责,密切协作。
一切单位、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都有支持和协助保卫部门工作的责任和义务。

第二章 大型、重大活动的范围
第四条 党和国家及军队的三级(含三级)以上警卫对象到系统内各单位的活动。
我国按三级以上警卫对象规格接待的外国来宾来部及系统内各单位的活动。
第五条 部、各省厅(局)、部属单位主办、承办、协办的下列活动:
(一)以部、厅(局)名义召开的全系统会议;
(二)以部、各省厅(局)和部属单位名义主办、协办、承办的电影节、电视节、展览会、交易会等有社会影响的活动;
(三)部、各省厅(局)、部属单位承办或参与的国际会议;
(四)直播、转播、拍摄、采访国际国内的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
第六条 部、各省厅(局)和部属单位接待的外国重要团体的访华活动。
第七条 部、各省厅(局)和部属单位30人以上团体(含30人)的出访活动;副部长级以上领导率团出国访问。

第三章 安全管理程序
第八条 申办大型、重大活动应向本单位保卫部门通报活动的有关情况,制定保卫工作方案,并在申报活动时将保卫工作方案一并上报审批。
第九条 举办本规定第五条第(二)(三)(四)项活动的单位的保卫部门,应在活动申报前将保卫工作方案报上级保卫部门或当地公安部门批准。
无保卫工作方案或方案未经上级保卫部门或当地公安部门批准的,不得进行活动。
第十条 大型、重大活动的具体安全管理工作由主办、承办、协办单位的保卫部门负责具体实施,必要时上级专门机关和保卫部门可参与活动。
涉及三个以上单位或部门的活动,应由主办、承办单位牵头,在活动前召开安全管理工作协调会。

第四章 安全管理工作的任务
第十一条 现场的安全保卫工作由现场主管单位的保卫部门全面负责并具体组织实施。
现场单位无保卫部门的,可由主办、承办单位保卫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安全保卫工作。
第十二条 保卫部门应对活动的规模、人员组成、主要工作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和办事能力、活动现场及路线的治安情况等进行调查,制定出切实可行的保卫工作方案和应急方案。
第十三条 主办、承办单位的保卫部门负责制定、发放、管理与活动有关的各种证件。
第十四条 主办、承办单位的保卫部门应提前(必要时上级有关专门机关和保卫部门参与)对参与活动的有关人员进行政审,对活动现场、人员驻地、路线及设备、设施等进行安全检查。
第十五条 主办、承办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现场食用的食品、饮料,保证来源清楚,新鲜卫生。
第十六条 部、部属单位和厅(局)经常举行重大活动的场所和经常接待警卫对象的场所应制定永备性的警卫方案,建立健全有关安全保卫工作制度,安装必要的安全设施。
第十七条 部、厅(局)的30人以上(含30人)团体出国,副部级以上领导率团出国访问,应派出保卫干部随行做安全保卫工作。

第五章 紧急情况处置
第十八条 遇有爆炸、火灾时应立即组织人员疏散,迅速撤离现场,组织救火、抢救并尽力控制事态发展,将嫌疑人送交公安机关处置。
第十九条 遇有行凶、闹事和散发反动宣传品、呼喊反动口号等破坏行为时应采取果断措施将嫌疑人带离现场,稳定活动场所的秩序。
第二十条 遇有暴力侵袭用正常手段不能制止犯罪时,现场值勤人员可采取非常手段制止。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对涉及本规定第四条的安全保卫工作,按《广播电影电视警卫工作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广播(电影)电视厅(局)可依照本办法,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广播电影电视部保卫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1996年10月4日

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文件

环办[2001]128号


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解放军环境保护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档案是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重要的基础工作,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都要对本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建立环境保护档案,使档案管理规范化、制度化。长期以来,我们在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档案的管理工作方面做了大量认真、细致的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在一些地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档案管理工作还是一个比较薄弱的环节,必须予以加强。

为全面贯彻执行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加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的基础管理工作,提高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工作水平,有效开发利用所形成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档案资源,发挥档案在建设项目审批、工程建设及竣工验收中的作用,现通知如下:

一、要严格按照《环境保护档案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局令第13号[1994])和《环境保护档案管理规范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HJ/T 8.3--94)的规定,认真做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档案的管理。

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档案(包括环境影响评价大纲、报告书、报告表及竣工验收等材料)文件形成数量较大,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设立建设项目管理专项档案管理;或委派专门机构代管,代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档案部门,必须具备档案管理的条件,并接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档案机构的监督、指导。。

三、在机构改革中,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档案,应按规定向档案管理部门办理移交手续,任何人不得带走或损毁。

四、要不断提高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档案管理的水平,逐步建立档案的电子化、数字化等信息管理系统。

五、根据档案管理规范,每年度的档案立卷整理工作,应在次年的六月底以前完成。各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部门将当年案卷目录,报上一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〇〇一年十一月十九日